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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經營企業,除了要能開拓訂單、控制成本外,一些法令的遵循更是重要,否則不是只有賠錢了事就可以解決的,嚴重一點還可能觸犯刑法,不可不慎啊!今天就來介紹一個雇主挪用勞工的勞、健保費,以及資遣員工未發給資遣費被判刑的案例。


 


    甲○○為東群公司負責人,東群公司自民國973月間起至971210日止,僱用員工乙○○


 


    因公司經營不善,需款周轉應急,於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其因代為扣繳而持有之員工乙○○所繳之健保費及勞保費,未依規定解繳至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而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後供作東群公司開銷支應之用,共計侵占保險費7,159元。


 


        表一:








































編號



時間



勞保費



健保費



小計



1



973



275



434



709



2



974



414



1736



2150



3



975



414



1736



2150



4



976



414



1736



2150



合計



 



 



 



7159



 


    另甲○○明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發給資遣費,於971210日以公司虧損、業務緊縮為由,終止東群公司與乙○○間之勞動契約,惟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乙○○資遣費。


 


    導致乙○○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經勞工保險局以東群公司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為由,拒絕給付,始知前情。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甲○○為僱用勞工之事業即東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雇主,其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而未發給勞工資遣費,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7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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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