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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全球人壽依據上開法律處理申訴事件並無意見,雖稱全球人壽祕密調查,未讓甲○○對質、詰問等,惟依申訴準則第7條已明定,雇主處理性騷擾


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第9條則規定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即該委員會得酌情是否需通知相關人員出面說明,故非以當事人雙方對質、詰問為要件,甲○○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不再主張此部分違法(本院卷第138頁)。


 


其次,甲○○自承申訴信函係郝○○所為,雖稱內容不實,惟以其於調查過程中所提與郝○○通話之錄音帶內容,尚不足以釐清其確無受申訴之行為,則調查小組委員會認定性騷擾申訴成立,並作成決議如下:


1對甲○○書面警告一次,轉任非管理職,並調離原學通訊處。


2甲○○爾後不得有任何直接、間接或經第三人對郝○○之接觸。


3公司將長期對甲○○觀察,若再發生類似案件,將立即開除,應認尚屬相當,並無不當。


 


○○既就該調查小組有權決定調動不爭執,則甲○○於同年221日以備忘錄將決議結果通知甲○○,甲○○於同月23日簽收時猶記載「保留申訴之權利」,倘其認為申訴內容不實,或對全球人壽之決議有異議者,自應依申訴準則第11條規定,於10日內提出申覆,而其既未提出申覆,嗣後即應依照該決議履行。甲○○自應依該同意書約定,自即日起轉職。


 


(三)兩造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甲○○得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


      定請求資遣費?


 


 


    ○○於上開性騷擾案申覆期間經過後9437日始以全球人壽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向全球人壽表示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惟依上所述,全球人壽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事,則甲○○所為終止契約行為,即屬無據,不生終止效力。


 


    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而依全球人壽所頒離職辦法第一說明中第一條及第四注意事項第11條分別規定,業務人員離職須於離職日前7日提出申請,主管級以上亦同;業務人員請假須填請假單,如未依請假辦法規定則以曠職處理,連續曠職日達5天以上(含5天)應予以解聘,後者優於勞基法之規定。


 


查甲○○94223日簽署備忘錄後及保留申覆權利後,自翌日起即未到職,亦未依規定填寫書面向全球人壽請假等情為甲○○所不爭執,則全球人壽於94322日以甲○○連續曠職7日以上,發函通知甲○○終止契約,應屬合法。


 


是甲○○既係因曠職而遭全球人壽依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則依勞基法第18條第1款之規定,甲○○不得請求全球人壽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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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