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藍色字體文章,是聯合理財網99年12月21日的文章,針對文章中紅色字體的部分,Richard會在後方的『Richard保險教室』中說明。
保險金被當成遺產? 填寫受益人成關鍵 |
保險博聞網 201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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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博聞網/記者曾鈺庭/報導】 讓愛傳承下去,相信是很多人買保險時的美意,不過,可別只「傳」了一半,讓留下來的另一半「愛」不下去!壽險顧問提醒,投保時身故受益人的欄位上,別只為求一時之便,填上「法定繼承人」,萬一真的出事了,美意也跟著打折。 王先生在買人身壽險和意外險時,在身故受益人欄僅填上「法定繼承人」,他當時認為,將來一定是留給小孩與太太,也不必再麻煩變更受益人。沒想到,王先生今年發生車禍過世,身懷六甲的王太太,原以為能獲得先生全額身故理賠金500萬元,最後只能領到250萬。 「關鍵點在於王先生當初投保時,對法定繼承人的認知。」壽險顧問李柏泉表示,王先生以為法定繼承人就是他太太和將來的孩子。保險給付即依照保險法與要保契約約定。在沒有指明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給付會被當做遺產,需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由於小孩仍在肚裡無權繼承,所以王太太是當然繼承人,應繼承比例是一半,另一半則是王先生的家人。 李柏泉指出,保險法對受益人並無人數、變更次數或時間間隔的限制,同時變更受益人也不需增加費用,不過,依法規定,受益人必須與被保險人需有保險上的利益,例如父母與子女間、扶養人與被扶養人間、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或是員工與公司間,至於情婦或女朋友的關係,過去是必需提出同居證明,如今則是回歸法制精神,例如收養與情婦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則情婦可與子女同列受益人,不過,仍得視各家做法而定。 除了壽險、意外險外,有「受益人」的險種包括:具有身故給付的還本醫療險、有癌症身故的防癌險,以及壽險的醫療險附約,當被險人身故後,若還有醫療給付來不及申請時,便可由指定受益人出具證明提出申請。李柏泉提醒,買這些保險時,可別為了省事,記得把心愛的名字填上去,才能讓愛圓滿。同時,如保險金變成遺產,還有被課遺產稅之虞。 (本文同步刊登於保險博聞網) |
資料出處: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25672
Richard保險教室:
針對該文章中紅色字體所述:需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由於小孩仍在肚裡無權繼承,所以王太太是當然繼承人,應繼承比例是一半,另一半則是王先生的家人。Richard的看法如下: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民法第1166條第1項: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亦即以胎兒活產為條件,就一切法律關係,為胎兒之利益,視為既已出生。胎兒無待其出生,即得為繼承人。
故王先生的保險金,王太太與腹中的胎兒各享有1/2的繼承權,而不會是王先生的家人拿走一半的。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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