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855 2 日向紐約人壽投保定期壽險,並附加系爭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日額型1,000 元);另於891 12日向紐約人壽投保終身壽險 ,並附加系爭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日額型1,500元)。


 


    系爭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第2 條第9 項約定:「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紐約人壽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又系爭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相關保險金給付內容如下:


 


1.住院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紐約人壽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2.長期住院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且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超過30日時,紐約人壽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依下列方式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3.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且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超過10日時,紐約人壽另依下列方式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系爭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第2 條第9 項約定:「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紐約人壽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又系爭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相關保險金給付內容如下:


 


1.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住院診療在30日(含)以內者,紐約人壽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診療超過30日以上者,超過30日部分,依「住院給付日額」的1.5 倍,乘以超過30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2.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紐約人壽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50,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3.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的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紐約人壽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25,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1 次或多次,均以1 日計)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因暴食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自971223日至98317日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住院,復因暴食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低血鉀症、電解質及體液疾患於9891日住進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治療,至同年1022日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腎臟科檢查。


 


    ○○向紐約人壽申請理賠,紐約人壽認為部分的住院期間不符合條款定義拒絕理賠。王○○於是提起訴訟,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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