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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所為處分,並無不合,駁回甲○○之訴,業經原判決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上訴意旨稱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自非可採。




 




(三)復按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理由前後牴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情形;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原判決既已就駁回甲○○之訴所持理由,敘明其判斷之依據,並將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要無判決理由矛盾或判決不備理由情事。上訴意旨稱原判決有理由矛盾、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亦不足採。




 




    甲○○其餘上訴意旨係對於原判決業經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並就原審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尚難認為合法之上訴理由。




 




    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126號判決係因本件前程序原審審判長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規定行使闡明權,詢問甲○○是否將一般給付訴訟變更為課予義務訴訟,使甲○○為正確訴訟種類之選擇,即遽從實體上審理甲○○給付訴訟而駁回甲○○之請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將原審前程序判決廢棄發回,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併指明上訴意旨指及被保險人乙○○死亡前主持之會議是否非於用餐前已結束,是否僅因會議過程正逢晚餐時間,故一邊開會一邊用餐飲酒,而仍為被保險人乙○○執行職務內容之範圍。




 




    原審未遑依甲○○之聲請,予以訊問證人張○○、孫○○,以釐清本件事實經過。上訴意旨謂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216號判決亦肯認縱被保險人乙○○開會時之飲酒行為亦屬執行職務云云,尚為誤解。




 




    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甲○○指訴之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情事。原判決將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而駁回甲○○在原審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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