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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系爭基本約款為系爭保證保險契約之一部,則系爭基本約款第2條第一項集第4條第3項是否有依保險法第54-1條及消保法第12條規定而無效之情?




 




    次按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1、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2、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3、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4、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又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保險法第54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主張系爭基本約款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三款之約定加重盧○○責任,不僅顯失公平,亦違反誠信原則,故違反保險法第54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亦屬無效云云。




 




    然查,保險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及危險分擔考量,與契約相對人約定特定情形屬不保項目而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自有其必要性。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必係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此觀保險法第1條之規定自明,若保險事故之發生與否係繫於要保人之意思決定,如此之保險契約已不具誠信。




 




    而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係經保險人所評估之風險範圍,以風險發生機率之統計與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經精算之結果做為承保範圍之限定。




 




    是本項保險為政策保險,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均由觀光主管機關所訂定,非旺旺友聯產物能自行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或使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權利。




 




    又界定旅行社須發生「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並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方屬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亦未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準此,系爭基本約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三款內容應屬有效,已堪認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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