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件旭茂公司未能依約出團,嗣並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情事,是否仍為系爭保證保險承保範圍?




 




    交通部觀光局雖於97617日以觀業字第XXXXXX號函,通知旭茂旅行社「貴公司向旅客收取旅遊費用後,未能提供旅遊服務,損害旅客權,應於文到3個月內改善旅行業務之經營,並向本局提出改善計劃」、「貴公司財務狀況不良收取團費後未能依約完成服務」等語,惟被保險人依旅行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之保險事故,須該旅行社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始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已如前述,是系爭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詳述如下:




 




1.觀光局於前開函文中,並未公告廢止旭茂旅行社之旅行業執照,則其所謂財務狀況不良,究僅係指旭茂旅行社未支付團費予廠商之行為而言,或係指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之情形,顯有疑問。




 




2.且查,林○○參加旭茂旅行社昆明大麗旅行行程,因旭茂旅行社未支付當地旅行社團費,自行代墊團費返國一案,林○○前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理賠調處,然經該會調查後,亦認為旭茂旅行社係股東決議解散,並非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遭廢止執照,林○○額外支出費用並非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不符合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給付要件,益徵盧○○主張系爭保險事故發生一節,難以採信。




 




3.再者,旭茂旅行社之資產究否不足以清償債務,非無疑問,已如前述,惟其經觀光局通知後,即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與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顯有不同,此與系爭約款第四條第三款之約定不同,是自不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然旭茂旅行社縱經解散,其於清算期間,盧○○及原債權人如認因系爭旅遊契約受有損害,尚得向清算人申報債權以獲清償,盧○○等人之權利,亦得受到保障,一併敘明。




 




4.末查,履約保證保險契約並非漫無界線擴大保險人之義務,倘若僅要保人(旅行社)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發生者,即要求保險公司負一切給付保險金責任者,顯係超越保證保險之契約本質,更可能使旅行社主導系爭損害之發生,而有道德危險之情形存在,顯非保險之本質及目的。




 




    故旅行社履約保證保險始設計需旅行社之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且又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始符合對價衡平性,亦避免道德危險之發生。




 




    本件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之系爭基本約款,約定須旅行社之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並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自然在避免旅行社收取團費後,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旅遊契約,欲令保險人概括承受旅行社所欠下之團費債務,今旭茂旅行社即為此種情形。




 




    該公司以其總經理罹病即擅自停止支付費用予大陸旅行社,惟同時總經理之子卻仍繼續收取客戶之團費,足見並未出現所謂財務之問題,嗣股東自行決議解散公司,解散時又未依主管機關之指示進行清算,亦未將已收取之團費退還旅客,其始終未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徒以解散公司欲使旺旺友聯產物概括承受其所欠下之團費債務,顯然自行擴大保險契約之當初立約時保險人所評估之風險範圍,超出本保險契約立約之本旨,意即只要旅行社自行決定是否經營,即足以變更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如此,顯然有違風險誠信及對價衡平,並有涉及道德風險之嫌。




 




    綜上,系爭保險事故難認成就,是盧○○自無法依系爭履約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旺旺友聯產物請求系爭保險金,已堪認定。




 




    從而,盧○○依系爭履約保證保險之約定,請求旺旺友聯產物給付保險金1656680元及自996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盧○○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應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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