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茂公司曾向旺旺友聯產物公司投保旅行業綜合保險,保險期間自96年11月20日起至97年11月20日止,保險項目含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盧○○主張旭茂公司未能依約出團,屬系爭履約保證保險所承保之範圍,旺旺友聯產物自應依系爭履約保證保險之約定給付保證保險金等情,為旺旺友聯產物所否認。
故本件之爭點厥為:
(一)系爭基本約款是否僅內部文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4條規定應不構成契約之一部,而對盧○○不生效力?
首按,消保法第14條固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等語,然本件系爭履約保證保險之要保人實為旭茂旅行社,換言之,系爭履約保證保險實係存於旭茂旅行社與旺旺友聯產物旺旺公司之間,盧○○僅係基於被保險人地位起訴請求旺旺友聯產物給付保證金,故僅能於旭茂旅行社締約範圍內所得主張之內容為請求,先予敘明。
次查,系爭基本約款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完成備查,且各產物保險公司之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均屬相同,而非得由旺旺友聯產物公司擅自增訂。
尤有甚者,此等公開資訊亦得於旺旺友聯產物公司網站查詢,則盧○○稱保險條款為旺旺友聯產物公司內部文件,非要保人旭茂旅行社所得預見云云,顯非可採。
蓋相較於一般消費大眾,要保人旭茂旅行社係對此類保險更為熟稔、仔細之企業經營者,未予詳究約款內容已屬未合常情,遑論草率簽署未付任何條款之要保書,更屬殊難想像。
況縱旺旺友聯產物於簽訂要保書時未附系爭基本約款,此等約款亦經旺旺友聯產物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於旺旺友聯產物公司網站,則是否係要保人所不得預期發見,亦難採信,是盧○○主張系爭基本約款非屬保險契約之一部,顯有未洽。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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