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申言之,甲○○於審核保險給付時,須綜合審查被保險人相關病歷檢查報告、訪查報告及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專業意見,以為核定給付之依據。




 




(二)本件甲○○於96102日工作中遭吊車鐵勾撞擊致「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疑似小腦病變」、「右側肢體無力」,乃於同年1126日檢據向勞保局申請96105日至961123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案經勞保局依據2位特約專科醫師審查見意略以:「96102日入院主訴被吊車的爪子撞到頭,右側無力,口持齒不清,CT未看到出血,疑小腦病變。同年月日急診主訴卻沒有這樣的記載,而是用不同字體的字寫在後面(疑吊車打到頭),護理站紀錄寫今早起床後嘔吐,上班時再被吊車撞到頭。榮總診斷糖尿病及雙側小腦及大腦梗塞。結論:一、此案在上班被撞到頭之前已有嘔吐頭暈症狀。二、此案認定乃小腦梗塞在先,被撞到頭在後,後者並不至於引起小腦梗塞。三、雖然文獻上曾有頭創傷後發生梗塞之案例,但本案之具體時序與經過並不支持這個可能性。四、非職業傷病。」




 




    「一、澄清醫院之診斷(96102日至104日住院)尚未確定,至高雄榮總(96104日至1018日住院)則已確定為雙側後大腦動脈阻塞,屬腦血管疾病。二、再依澄清醫院之病歷紀錄,雖紀錄有被吊車爪子撞到,但理學檢查頭部並無任何傷害,故不能成立職業傷害。三、綜上,本案應屬『中風』,其發病危險因子為糖尿病、高血壓。」等語,乃核定按普通疾病辦理,自住院之第4日即96105日給付至961018日出院止共14日,計9,948元,餘所請門診治療期間不予給付。甲○○不服,循序提起審議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三)嗣甲○○以同一事故由國○營造公司申請96105日至971029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勞保局乃於981230日以保給簡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仍按普通疾病辦理。




 




    甲○○不服,申請審議,經監理會以勞保局仍在查證期間,於99429日以99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撤銷原核定。案經勞保局重新審查,茲為求慎重,經派員訪查甲○○、投保單位─國○營造公司及工頭黃○○有關甲○○發病前工作情形與事故發生經過暨洽調其就診之學田診所病歷資料,連同前洽調之澄清中港醫院及高雄榮民總醫院病歷,併全案送請2位專科醫師審查,綜合審查意見略以:「所患依高雄榮總病歷及說明乃屬基底動脈栓塞所引起的小腦等部位中風,非外傷所引起。




 




    另依本局的計算其工作期間,969月加班時間約89小時(較寬算法),仍未達發病前1個月需加班100小時之規定,仍未符合認定基準。」「工作內容電線架設及開關安裝,96102日就醫,969月之打卡工作時間加班89小時,未達發病前1個月100小時之超時工作。




 




    又根據診斷病歷高血壓140/80、高血糖191,有明顯個人中風之危險因子,故個案之CT符合中風之表現,未見其他外傷引起之顱內出血,同時學田診所病歷所載個案未述及外傷,視診也未見外傷且96101日晚間已出現倦怠、頭暈併噁心嘔吐及步態不穩等中風症狀(頭部外傷前),因此雖然個案曾於96102日遭吊車鐵勾撞擊之事,但其症狀較符合外傷前之中風症狀,故傾向不認定職業傷害。」等語。




 




    據此,勞保局乃重新審核,以甲○○所患非職業傷病,再次核定按普通疾病辦理(99524日保給傷字第XXXXXXXX號),即所請傷病給付應自住院之第4日即96105日給付至961018日出院止,按甲○○平均日投保薪資1,421.1元之50%發給14日計9,948元,餘所請門診治療期間仍不予給付。




 




    甲○○仍不甘服,復向監理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審酌先前特約專科醫師之審查意見後,綜合其醫理見解略以:1.甲○○於96102日上午9時至學田診所就診,主訴自昨晚感到倦怠、頭暈併噁心、嘔吐及步態不穩,血壓148/8O  HMHG,有高血壓及糖尿病病史,未有外傷及明顯外傷之紀錄。2.96102日至澄清綜合醫院主訴:昨天有頭暈、嘔吐,今天上午9時頭部被吊車爪子打到,10時有右側肢體無力及言語不清,電腦斷層顯示疑左側小腦病變,昏迷指數14分,而當日護理記錄為甲○○頭暈2天,早上起床後有嘔吐1次,上班後被吊車勾爪撞到頭,自行開車至診所打點滴。3.96104日至高雄榮民總醫院就診,電腦斷層顯示有兩側小腦、枕葉及丘腦梗塞,為基底動脈栓塞,昏迷指數15分。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