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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元配才能繼承




挺小三的江大姐昨接受電訪說,弟弟生病後,都由陳小姐照顧,江母雖與陳善珠同住,但陳早出晚歸,有時間照顧母親嗎?

律師洪宇均說,小三要先確認該遺囑真實而有效,就算有效也屬「遺產贈與」,不得侵害元配與小孩的法定繼承「特留分」,而元配是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能證明元配有故意殺害丈夫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能排除繼承。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08/34286227




 




Richard教室:




首先我們來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第1項: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所以此案若沒有遺囑的情況來看,是由元配陳善珠受領二分之一,其餘四名子女(3+1)平均領受另外的二分之一。




 




接下來我們繼續看下去。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第2項: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接下來的條文是重點了。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第3項: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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