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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運公司的司機,因為肩負載送旅客的重責大任,所以客運公司對於司機的要求會比較嚴謹些,這對於旅客的安全來說,是一大福音。然而客運公司的一些懲罰規定若客運公司拿捏不好,或是對於法令了解不夠精確,就算是知名的統聯客運公司,也會踢到鐵板喔!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913 20任職統聯公司。丁○○948 25日當日係第3 趟於員林新站出車時,因該站並無停車格位置之劃置,當日路邊又已停靠車輛,丁○○駕駛之車輛已屬併排停車之狀況,因統聯公司僱用之司機若因違規併排停車遭到交通裁罰,罰款要由司機自行負擔。


 


所以當現場檢查人員要求丁○○下車接受酒測,丁○○恐違規停車遭罰,故予拒絕而先行出車,行至約30分鐘車程之中港轉運站即接受實施酒測合格。


 


沒想到統聯公司於948 31日以丁○○948 25日未依酒測管理規定執行為由,記丁○○小過1 次,且於9491日以丁○○1年內累計滿3大過,而依統聯公司工作規則第46條規定「功過得與抵銷之,...於365日內功過相抵超過3大過者,終止僱用。」,將丁○○解雇(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


 


事實上丁○○931126日起至947 31日經功過相抵後,已累計為2 申誡、11過、2 大過,合併已超過3 大過。


 


    但丁○○認為統聯公司以1年累計達3大過解雇實無理由,所以請求公司平均工資以及請求949 月至11月之報酬以及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依統聯公司(酒精吹氣含量檢測)作業規定與處理辦法,其處理辦法第2 項規定:「駕駛員出勤時不得規避或托詞未帶吹管拒絕接受檢測,拒測者立即停派提報解僱。


 


    ○○948 25日於員林新站出車時,拒絕下車接受酒測而先行出車,經統聯公司於948 31日以丁○○948 25日未依酒測管理規定執行為由,記丁○○小過1 次,且於949 1 日以丁○○1 年內累計滿3 大過,而依統聯公司工作規則第46條規定「功過得與抵銷之,...於365 日內功過相抵超過3 大過者,終止僱用。」將丁○○解雇等情,已如前述。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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