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前以鋒○企業行員工名義參加勞工保險而為被保險人,於民國96年10月2日工作中遭吊車鐵勾撞擊致「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疑似小腦病變」、「右側肢體無力」,乃於同年11月26日檢據向勞保局申請96年10月5日至96年11月23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案經勞保局依據醫理見解核定按普通疾病辦理,自住院之第4日即96年10月5日給付至96年10月18日出院止共14日,計新台幣(下同)9,948元,餘所請門診治療期間不予給付。
甲○○不服,循序提起審議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嗣甲○○以同一事故由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營造公司)申請96年10月5日至97年10月29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勞保局乃於98年12月30日以保給簡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仍按普通疾病辦理。
甲○○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以勞保局仍在查證期間,於99年4月29日以99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撤銷原核定。
案經勞保局重新審查,於99年5月24日保給傷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甲○○所請仍按普通疾病辦理,應自住院之第4日即96年10月5日給付至96年10月18日出院止共14日計9,948元(前已核付),餘門診治療期間仍不予給付。
甲○○不服,再向監理會申請審議,亦經該會於99年10月6日以99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甲○○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有關勞工保險中之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事件,被保險人是究屬於職業傷害或普通傷害暨其傷害程度常涉及醫理專業領域,故保險人於審核給付案件時,除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檢附之保險資料、診斷書等書面資料予以審核外,如有必要,亦須另外徵詢專科醫師意見或實地派員訪查瞭解實情等,故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明文規定勞工保險局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核保險給付或爭議事項,除得調查有關之文件外,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且得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院診所檢送必要之有關診療病歷等。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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