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彰化縣男○理髮業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甲○○,以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6日早上9時餘,在店內工作時跌倒致右腳骨折,申請是日因「右股骨粗隆間閉鎖性骨折」入住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下稱秀傳醫院)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以甲○○所患並非所述事故所致,非屬職業傷害,乃以98年10月20日保給醫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不予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復經該會於99年1月19日以98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甲○○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所受傷害是否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可否請求職業傷害醫療給付?
(1)本件勞工保險爭議係由甲○○之投保單位彰化縣男○理髮業職業工會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經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復由彰化縣男○理髮業職業工會申請保險爭議事項審議,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駁回之處分,依法甲○○與投保單位,同為該審定處分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甲○○對之表示不服,因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即非法所不許,合先敘明(最高行政法院81年判字第515號判例參照)。
(2)按「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所規定。
(3)本件彰化縣男○理髮業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甲○○,以於98年4月26日早上9時餘,在店內工作時跌倒致右股骨折,申請是日因「右股骨粗隆間閉鎖性骨折」入住秀傳醫院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以甲○○所患並非所述事故所致,非屬職業傷害,乃以98年10月20日保給醫字第XXXXXXXX號函核定所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不予給付。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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