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甲○○係臺南市佳里區農會農保被保險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77年3月1日加保),因左髖關節機能障礙及失智症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勞保局依據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1年3月3日、101年3月29日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記載,核定其身心障礙程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附表第3等級。
惟甲○○前因脾破裂致脾切除已領取第7-27項第9等級身心障礙給付280日在案,勞保局乃依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37條規定,以101年4月12日保受核字第000000000000號函通知甲○○。
身心障礙程度符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附表規定第3等級,經與前已領取第7-27項第9等級,合併升等為第2等級,計1,000日,扣除原領第7-27項第9等級280日,實發720日,計新臺幣(下同)244,800元。
甲○○申請爭議審議,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101年7月16日101農監審字第XXXXX號審定書審議駁回。甲○○不服,以其申請之左髖關節機能障礙與脾破裂致脾切除,屬不同一事故(傷病),不同部位殘廢即應給與不同之保險給付,自應就其新殘部分核定殘廢給付,不得合併扣除原請領殘廢給付云云,提起訴願,亦經內政部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提起本件訴訟,無非以甲○○申請之左髖關節機能障礙與脾破裂致脾切除,屬不同一事故(傷病),應就其新殘部分核定殘廢給付,不得合併扣除原請領殘廢給付,是本件應審酌甲○○所患脾臟切除、失智症、左髖關節機能障礙等病症,是否不得綜合審查、合併升等與合併給付並扣除原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
(1)按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農保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第一項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並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施行;未施行前,依本條例99年1月5日修正施行前第36條規定辦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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