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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祭祀公業張○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273、274、305、307地號4筆土地,面積分別為4,851.13平方公尺、1,113.5平方公尺、1,240.9平方公尺、1,029.05平方公尺,持分均為全,除274地號土地面積371.16平方公尺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274地號土地其餘面積及273、305、307地號3筆土地全部面積均課徵田賦在案。

 

   嗣因改制前臺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下稱新店地政事務所)通報,273、305、307地號3筆土地面積分別有4,841.78平方公尺、866.61平方公尺、625.63平方公尺屬民國98年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課徵田賦要件不符,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遂以99年9月9日北稅新一字第XXXXXXXX號函通知祭祀公業張○慶273、305、307地號3筆土地前揭公共設施完竣面積,應自99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嗣祭祀公業張○慶於99年10月18日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前揭4筆土地及其他同段273-13、274-1、274-2、274-3地號4筆土地課徵田賦,案經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詢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參加人及新店地政事務所,系爭273、274地號2筆土地面積分別有2,102.13平方公尺、721.5平方公尺及系爭305、307地號2筆土地全部面積(下稱系爭土地)已屬公共設施完竣,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遂以100年5月11日北稅新一字第XXXXXXXX號函復祭祀公業張○慶略以,系爭土地公共設施完竣面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祭祀公業張○慶又於100年12月15日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參加人就公共設施完竣情形提出異議(副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並請其逕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改課徵田賦,案經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以100年12月19日北稅新一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其改課徵田賦之申請。

 

   祭祀公業張○慶不服,提起訴願,並於100年12月29日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維持課徵田賦,經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以101年1月3日北稅新一字第XXXXXXXX號函(下稱系爭101年1月3日函)重申原處分之意旨,祭祀公業張○慶復對系爭101年1月3日函提起訴願。

 

   經新北市政府合併審理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祭祀公業張○慶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乃提起本件上訴。

 

   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院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關鍵字:逃漏稅、稅務規劃、農地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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