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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於96年1月1日上午,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台中縣和平鄉○○○○道路由志良往環山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9時50分許,行經台七甲線道路60公里處,疏未注意在未劃分向線應靠右行駛,適丙○○駕駛機車,沿對向行駛而來,二車發生碰撞,致丙○○因而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並蜘蛛膜下出血、右顴骨骨折、鼻骨骨折、右前額及頭皮撕裂傷、左側腦梗塞等傷害。

 

   前項車禍事故經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一乙○○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未劃設分向標線之彎道路段偏左行駛不當,為肇事原因。二丙○○無肇事因素。未戴安全帽、無駕照駕駛逾期無效牌照重機車,有違規定。

 

   丙○○於96年4月16日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為殘廢:輕度昏迷、經常需借助氧氣器具輔助呼吸、完全無法行動、整日臥床且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永久鼻胃管灌食、失禁、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言語中樞損傷,無法用語言或聲音與人溝通,表達或理解功能有嚴重障害。

 

   丙○○因前項傷害已支出醫療費用及醫療用品費用: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21,330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33,000元、氣墊床10,000元、住院期間醫療器材品11,675元,合計為76,002元。另丙○○每月需增加支出5,003元。

 

   丙○○已領取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1,625,995元;乙○○並已給付丙○○40,000元。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丙○○主張:乙○○於前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台中縣和平鄉○○○○道路由志良往環山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9時50分許,行經台七甲線道路60公里處,疏未注意應靠右行駛,適丙○○駕駛機車,沿對向行駛而來,二車發生碰撞,致丙○○因而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並蜘蛛膜下出血、右顴骨骨折、鼻骨骨折、右前額及頭皮撕裂傷、左側腦梗塞等傷害,丙○○經治療後於96年4月16日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為殘廢:輕度昏迷、經常需借助氧氣器具輔助呼吸、完全無法行動、整日臥床且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永久鼻胃管灌食、失禁、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言語中樞損傷,無法用語言或聲音與人溝通,表達或理解功能有嚴重障害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又乙○○因本件過失致重傷之行為,亦經原審法院以97年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徒刑九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確定,此有該刑事案卷影本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

 

(二)、按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一般道路安全常識,應為乙○○駕車時所應注意遵守之事項。

 

   查乙○○於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中已坦陳:「伊從台七甲線宜蘭往梨山方向行駛,行經60公里處剛好轉彎過後就撞到了」「肇事現場無標線」「當時我沒發現有車輛,撞到後我就煞車」;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亦稱:「伊車左前角及擋風玻璃破損,撞擊部分是左前角…」;於偵查中則稱:「在台七甲路上,我要往梨山,對方…從對向過來,就聽到碰撞聲…肇事路段未劃分向線」;是由乙○○前開筆錄可知:肇事地段係一彎道且未劃分向線,乙○○行經該處自應靠右行駛。

 

   惟查,觀諸刑案影本卷附警繪現場圖及照片可知:機車刮地痕係北向南,位於乙○○自小客車車身之左側,而小客車之左前輪及左後輪距左側路面邊線各2.7米及1.2米,其右前輪及右後輪距右側路面邊線則各6.6米及2.2米,由現場機車倒地及刮地痕走向偏向左側路面邊線俱證。

 

   乙○○當時係偏靠道路左側行駛,致發現丙○○機車由對向駛來時急剎不及,自小客車之左前角處因而撞及被害人騎乘之機車而發生車禍。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依當時路況及天候,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乙○○竟疏未注意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而偏向左側行駛以致肇事,使丙○○因而受傷,乙○○之行為顯有過失。

 

   本件經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以:「一乙○○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未劃設分向標線之彎道路段偏左行駛不當,為肇事原因。」等語,有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97年8月5日覆議字第XXXXXXXX號函可憑,足證乙○○就本件車禍肇事之行為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丙○○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至堪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

 

 

*關鍵字:車禍、交通事故、兩車對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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