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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婦於90年7月29日駕車前往宜蘭縣,經當地居民於翌日在北部濱海公路84公里處發現甲○○夫婦之車輛墜崖,經海岸巡防司令部人員巡邏發現該輛安全氣囊爆開,車體嚴重受損,甲○○夫婦則已失蹤。

 

   因失蹤時正值桃芝颱風期間,乙○○乃向板橋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板橋地院以91年度家催字第XXX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催告期間屆滿後,乙○○於92年10月15日聲請對甲○○夫婦為死亡宣告,經板橋地院、本院死亡宣告判決,宣告甲○○夫婦係於91年7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並經確定在案。

 

   甲○○夫婦前曾分別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乙○○等三人則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系爭保險契約於甲○○夫婦死亡之91年7月29日下午12時仍屬有效,故乙○○等三人取得死亡宣告判決後,乃於92年12月8日向國泰人壽提出理賠申請,國泰人壽並已給付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保險金及遲延利息。

 

   又國泰人壽拒絕給付甲○○夫婦另向國泰人壽所投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保險金,乙○○等三人乃向臺北地院另案起訴請求國泰人壽給付保險金,經臺北地院以94年度保險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乙○○等三人勝訴,國泰人壽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保險上字第X號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乙○○等三人之請求,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第XXX號民事裁定駁回乙○○等三人之上訴而確定。

 

   而撤銷死亡宣告訴訟,經板橋地院、本院判決國泰人壽敗訴,並經確定。上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是兩造爭執之重點在於:

  

(一)系爭保險事故是否非因意外所致?

 

(1)經查,國泰人壽於本院提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6年3月22日中象參字第0960003188號函,關於90年7月29日晚間10時至翌(30)日早上7時許,桃芝颱風期間於北部濱海公路78公里至84公里處之雨量、風力及海浪高度,函覆「旨述期間本局基隆氣象站、鼻頭角自動氣象站與瑞芳自動雨量站各站之累積雨量均少於10毫米,復查鼻頭角自動氣象站30 日凌晨1時之平均風速24.1每秒公尺為最大值,相當於9級風力」;依蒲福風級表所示,9級風力為烈風,陸地會有煙突屋瓦等將被吹損,海面會猛浪驚濤,海面漸呈洶湧等情形。

 

   另以90年7月29日至30日於鼻頭角自動氣象站測得之平均風速各為9.3、10.4、2.9每秒公尺,該平均最大風速最高者僅達清風(即5級風)之程度而已,有交通部前開函件、逐日逐時氣象資料、中央氣象局浪高週期波向逐時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參以證人劉○○於給付保險金事件審理中證稱:「(問:在八月一日之前,七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那邊有無巨大的海浪及下雨?)我印象中沒有,因為我家住附近,那天放颱風假是多放的,放颱風假那天無風無雨,我還去加班」等語,堪認當天風雨甚小,尚不足以將行進中之車輛吹落山崖,是乙○○等三人辯稱甲○○夫婦係遭強風吹落海中失蹤云云,尚非可採。

 

(2)次查,國泰人壽主張依本院101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90年7月31日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所載,「畫面出現:前半段為土質地面,後半段為草地,草地再過去是一個落差約20公尺之懸崖…甲○○與許母的汽車翻覆其上,車頭朝懸崖方向,車尾朝海的方向,四輪朝天,車輛左側即駕駛座旁的車門及駕駛座後座的車門打開約20度,車輛右側車門是否打開,看不清楚」、「畫面出現:從懸崖左側看過去,系爭車輛行李箱蓋打開打在地面,車輛左後車門有刮痕,車輛左前門下側有凹痕,車輛左前門下側凹痕前方有刮痕,車輛左前輪上方有凹痕,擋泥板上有泥沙…左後視鏡前方左前側有凹痕,後車輪上方即車輛左後側有凹痕,…車輛左側車門手把前方有凹痕,車輛左後車門上方接近左前車門手把處有凹痕」、「畫面出現:車輛翻覆正前方車牌尚未掉落但扭曲,前保險桿在車牌左側凹陷扭曲,前擋風玻璃變形,是否脫落看不清楚,頂住海蝕凸出之石塊,右前車燈脫落,前保險桿下方車體扭曲,鏡頭拉近,車牌為臺北市7A-XXXX,保險桿上方引擎蓋凹凸不平及扭曲,右側引擎蓋凹凸不平,右前燈破碎,半脫落,前保險桿下方有多道摩擦痕跡及一處凹陷,右前輪胎蓋扭曲變形。

 

   車底除前述破損變形部分外,其餘尚屬完整右側兩車門關閉,右側車門下方有刮痕,車窗玻璃部分看不到」、「畫面出現:車體後半部,行李箱蓋打開扭曲變形,右後方大燈破損…駕駛座安全氣囊爆開,儀表板、方向盤、控制桿、冷氣孔上均有泥沙及少許泥塊…在安全帽後方有一隻白色女性高跟涼鞋,駕駛座處安全氣囊下方有另一隻白色女性高跟鞋,下面看得出有一塊車前擋風玻璃是嚴重龜 裂,但並未脫離,汽車鑰匙插在鑰匙孔上」及給付保險金判決內,劉○○陳稱:「(問:撿到手機鞋子是乾的還是濕的?)手機是乾的,沒有SIM卡,我有印象,車子外的鞋子我沒有印象。手機有撞擊的痕跡,但是裝SIM卡的外蓋都還在。我們採證的時候,在車後的行李箱有採到三處指紋及掌紋,但刑事局告訴我們沒有辦法比對」、「(問:根據簽呈,後來有無調出通聯紀錄?有無發現?)有,通聯位置顯示受話發話基地台的位置三天來都是往返於基隆及水湳洞間。

 

 

*關鍵字:團體保險、風險規劃、意外險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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