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乙○○因駕駛車輛疏未注意而肇事,致丙○○受傷,丙○○自得請求乙○○賠償其損害。

 

(四)、丙○○主張以台灣省平均餘命表之記載,丙○○於車禍發生時為78歲,其平均餘命為9.6年,就其所受相當於看護費用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部分,請求乙○○一次給付餘命期內之賠償總額,乙○○於原審對平均餘命表之推算方式及丙○○一次請求之必要性固有爭執,然簡易生命表之編算方式係依據每年戶籍登記人口,每年按七種地區、四大統計區域、都會區、非都會區及前十大特定死因除外等分類,並依五歲年齡組、單一歲年齡及男性、女性、兩性合計等分別編算,內政部統計處編算並發布之生命表除提供各級法院、律師、保險業等單位作為民事賠償及訂定保險費率之重要參考外,並供政府有關人口政策、人力規劃重要參考及學術研究之用,自具有相當之客觀性及公信力,故得據為本件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之參考資訊。

 

   又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被侵害將來維持傷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係屬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得請求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此觀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即明。被害人依上開規定訴請加害人賠償損害,並非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不待被告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自亦得起訴請求。

 

(五)、茲就丙○○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及醫療用品費用:

 

   丙○○因本件損害已支出之醫療費及醫療用品用分別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21,330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33,000元、氣墊床10,000元、住院期間醫療器材品11,675元,合計為76,002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2.增加生活之需要:

  

   丙○○因本件傷害,每月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5,003元,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查:丙○○為17年X月X日生,於本件車禍發生時為78歲,依內政部統計處發布之96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男性78歲之平均餘命表為9.64年,丙○○主張每月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以5,000元計算,每年為60,000元,並請求9年之增加生活上需要總額賠償,自屬有據。

 

   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丙○○得一次請求賠償之金額為455,318元。【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其計算式為:[60,0007.00000000(此為9年之霍夫曼係數)]=455,318,小數點以下4捨5入,以下同】,丙○○請求乙○○賠償455,317元,未逾上述數額,應予准許。

 

3.看護費用:

  

   丙○○主張其現無行動能力,肢體癱瘓無力及軀幹控制困難,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終日均要專人照顧等情,已據丙○○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又丙○○前於96年4月16日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為殘廢:輕度昏迷、經常需借助氧氣器具輔助呼吸、完全無法行動、整日臥床且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永久鼻胃管灌食、失禁、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言語中樞損傷,無法用語言或聲音與人溝通,表達或理解功能有嚴重障害等情,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依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所示之診斷結果,丙○○經常需借助氧氣器具輔助呼吸、完全無法行動、整日臥床且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永久鼻胃管灌食、失禁、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則丙○○主張終身之日常生活活動完全須仰賴他人,有倚賴看護之必要,應堪採信。

 

   至看護費用數額部分,丙○○主張其需人24小時看護,以一般專業看護之合理費用為每日2,200元、每月為66,000元,丙○○同意按每月40,000元計算,乙○○則對看護費用以每月25,000元計算不爭執,就超過部分則抗辯無此必要。

 

   經查:丙○○所稱每日以2,200元、每月以66,000元之看護費用,係以專職之特別看護24小時收費標準計算,惟此種特別看護應僅限於傷勢嚴重,情況危險時期,有此必要者為限,丙○○於96年1月7日至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因急診入院住加護病房,於96年1月25日轉至普通病房,並於96年4月16日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治療終止(症狀固定)診斷確定,同年5月25日因病情穩定而出院(轉院),此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97年5月8日慈醫文字第XXXXXXXX號函所附病歷資料、入出院護理評估記錄表可按。

 

 

*關鍵字:車禍、交通事故、兩車對撞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