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為癌症以及併發症住院治療,並於出院後接受中醫治療,保險公司認為部分治療非屬『必要』,於是不予理賠。一般客戶若遇到此種情況,究竟該如何是好呢?請看今天介紹的這一則判決。
甲○○先後於88年11月17日向國寶人壽投保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 4單位,89年 2月11日投保美侖終身保險及附加險,而該附加險包含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5單位、住院醫療保險附約10單位。
甲○○嗣於90年5月1日經醫師診斷得知,其右側乳房罹患乳癌,並於同年5月13日施行手術。
甲○○於91年1月間,依兩造間前揭保險契約向國寶人壽請領保險金,國寶人壽雖為部分之給付,但就甲○○自90年7月10日起至同年11月1日於台北市台安醫院住院治療,共計 114日期間,國寶人壽只願給付其中15日之保險給付。
另甲○○向國寶人壽請求出院後之門診醫療給付部分,即自90年11月14日起至91年5月1日止,於台北市立萬芳醫院中醫科門診持續追蹤治療,總計24次部分,國寶人壽則全數拒絕給付。
甲○○只好透過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於萬芳醫院接受之24次中醫治療是否為本件保險給付範圍?
依「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第15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未住院而接受門診醫療時,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次數乘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給付『癌症門診保險金』」。又「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第10條及第18條約定,亦有關於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之規定。
甲○○自90年11月14日起至91年5月1日止,於萬芳醫院中醫科門診計24次,有診斷證明書及原審法院函調之萬芳醫院病歷可證,並有萬芳醫院94年1月12日萬院醫病字第940070號函文說明甲○○係以所患乳癌為直接原因接受中醫門診治療,且服用之中藥均與乳癌有關。
是以,甲○○請求前揭24次之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144,000元(4單位×24次×1,500元),及於90年11月1日出院後14日內(90年11月14日),因治療癌症而接受門診治療之門診醫療保險金125元(5單位×1日×25元),應屬有據。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