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為癌症以及併發症住院治療,並於出院後接受中醫治療,保險公司認為部分治療非屬必要』,於是不予理賠。一般客戶若遇到此種情況,究竟該如何是好呢請看今天介紹的這一則判決。


 


    ○○先後於881117日向國寶人壽投保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 4單位,89 211日投保美侖終身保險及附加險,而該附加險包含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5單位、住院醫療保險附約10單位。


 


    ○○嗣於9051日經醫師診斷得知,其右側乳房罹患乳癌,並於同年513日施行手術。


 


    ○○911月間,依兩造間前揭保險契約向國寶人壽請領保險金,國寶人壽雖為部分之給付,但就甲○○90710日起至同年111日於台北市台安醫院住院治療,共計 114日期間,國寶人壽只願給付其中15日之保險給付。


 


    另甲○○向國寶人壽請求出院後之門診醫療給付部分,即自901114日起至9151日止,於台北市立萬芳醫院中醫科門診持續追蹤治療,總計24次部分,國寶人壽則全數拒絕給付。


 


    ○○只好透過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於萬芳醫院接受之24次中醫治療是否為本件保險給付範圍?


 


    依「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第15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未住院而接受門診醫療時,每一投保單位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次數乘以每次新台幣1,500元給付『癌症門診保險金』」。又「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第10條及第18條約定,亦有關於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之規定。


 


    ○○901114日起至9151日止,於萬芳醫院中醫科門診計24次,有診斷證明書及原審法院函調之萬芳醫院病歷可證,並有萬芳醫院94112日萬院醫病字第940070號函文說明甲○○係以所患乳癌為直接原因接受中醫門診治療,且服用之中藥均與乳癌有關。


 


    是以,甲○○請求前揭24次之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144,000元(4單位×24×1,500元),及於90111日出院後14日內(901114日),因治療癌症而接受門診治療之門診醫療保險金125元(5單位×1×25元),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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