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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紅色字體部分為蘋果日報103年1月1日法律信箱報導內容,關於此文章中藍色字體部分,Richard後面會有講解。

 

法律信箱:職災休20天 以曠職解聘不合法

2014年01月01日

 

讀者魏先生問:
上班途中車禍,有去醫院檢查並備案,當日另先後以電話、短暫回公司向主管告假,主管詢問休養日數,因醫生證明有腦震盪,主管答應讓我請病假,等事故證明核發後再轉為公傷假,但20天後去上班,遭公司以曠職為由解聘,請問公司作法是否違反規定?我能否申請失業補助?


律師湯其瑋答:

讀者被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公司是否合法,取決於讀者是否有《勞動基準法》裡的「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以及「曠工是否無正當理由」情形出現;讀者在休養20天後才上班,雖構成曠工日數要件,但仍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無正當理由」情形。

提告確認僱傭關係

讀者車禍後有去醫院檢查並備案,更於當日打電話向主管報備,得到公司應允先以病假處理,等事故證明核發後再轉為公傷假,以此判斷,即不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屬不合法。
建議讀者提出請假單據及腦震盪休養證明,做為日後主張權益證據;因傷勢是在上班途中造成,實務上認為是「職業災害」,《勞基法》規定,勞工在遭受職災的醫療期間,僱主是不得終止契約。
由於讀者被以曠職為由解僱,依《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不構成「非自願性離職」要件,無法申請失業輔助金;建議讀者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若無法調解,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職業災害補償」,確保自己權益。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傳真:(02)6601-6400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文章出處: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101/35548074/法律信箱:職災休20天以曠職解聘不合法

 

Richard勞動教室:

關於勞工失業給付部分原本是由勞工保險來給付,故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行政院(87)台勞字第 6366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的勞工保
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後因就業保險法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失業給付部分改由就業保險支
付,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已無存在必要,故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的勞工保險
法修正,就將原本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中的失業給付項目刪除。而原本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也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
院臺勞字第 0920003714 號令發布
廢止了。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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