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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土伯是有名的大地主,已經七十歲的年紀,但身體還很硬朗,其生性節儉,育有五子二女。


 


    最近阿土伯身體覺得有異狀,經家人堅持送醫診治,才發現原來罹患肝癌,且已是末期了。阿土伯感嘆人生無常,又聽聞遺產稅的稅率最高為50%,於是聽從友人的建議,將銀行存款提領一空,轉存給五個兒子。


 


    土地的部份,也透過銀行貸款,將貸款出來的現金,大部份給老伴(因友人告知配偶間贈與免贈與稅),剩餘部分再平均分配給五個兒子及二個女兒,但要求五個兒子繼承不動產之後,不得輕易變賣。


 


    阿土伯往生後,家人申報遺產稅1,000萬元。經國稅局審核發現,阿土伯死亡前二年有贈與給配偶子女的行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被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


    承人。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針對這漏報的部份,要補繳遺產稅5,000萬元,但阿土伯已經死亡,留下的遺產根本不夠繳交這5,000元的遺產稅,於是國稅局就針對阿土審及七名兒女平均分配此該繳的遺產稅。


 


    您是否發現極不公平的事情,那就是二個女兒分到的現金其實只是少部分,但如今卻需要與母親及其他男丁平均負擔這5,000萬元的遺產稅。如果這二個女兒繳不出遺產稅,就會變成欠稅,會被強制執行,本身賺來的財產就會遭到扣押。


 


    這種道聽塗說的稅務規劃方式,常常造成許多冤案,如同上述所述的案例,


類似的行政救濟官司很多。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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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