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82年度將其所有坐落臺北縣新莊市○○路○段192號房屋出租予東帝士家具有限公司及智航家具實業有限公司,自行申報租賃所得新臺幣(下同)1,846,80 0元,被北區國稅局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增列租賃所得3,421,975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甲○不服,申請復查、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區國稅局的理由為:
(一)租金標準係經各地區國稅局研商,獲致之結論,以街路地段訂定一般租金標準為依據,再以該街路地段榮景情形訂定一般租金標準,所訂定之一般租金標準係適用於一般性而非特定性,並以當事人有爭議時,依財政部賦稅署77年函釋,予以實地調查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故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訂定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系爭房屋係屬大坪數房屋,其同路段鄰近為空曠地區,房屋不多,北區國稅局取同路段69號及49號之房屋,應屬其鄰近房屋可鑑;又新莊市○○路○ 段69號之15層大樓之9樓、11樓、12樓房屋租金以及同路段49號房屋租金每月每坪平均數984.8元,其承租人實際支付租金金額高於訂定之一般租金標準每月每坪480元許多,且均為平面樓層以上,反觀系爭出租房屋坐落係位於第一樓層,則北區國稅局已善盡調查義務取樣並無疑義。
另北區國稅局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街路為依據,並送經財政部核備。又
北區國稅局所採鄰近租金資料,係說明所訂定之一般標準租金480元之合理性。北區國稅局訂定系爭新莊市○○路○段之標準租金480元,與事實上查得鄰近租金平均數984.8元為低許多,加以考慮上訴人之房屋為鐵皮屋,故按480元之金額打7折計算其租金,其計算方式係經各地區國稅局會商後決之。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不同意北區國稅局的說法,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理由既認北區國稅局係依上開財政部賦稅署77年函釋規定程序處\
理,即應比較北區國稅局參照系爭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設算調整之租金,與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一比較,對此項比較,原判決應載明認定結果及其得心證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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