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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二者只有一字之差,然而這一字之差,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是相當大的。今天我們藉由這個案例,來說明,二者的差異,希望對於網友自身的了解,有所幫助。


 


    ○○受僱於新象工程行擔任清潔工。花蓮縣政府於民國95年間將位於花蓮市○○路及海岸路口之星光大道工程發包予不知名之工程公司,該公司再將上


開工程轉包予新象工程行。


 


    ○○95913日受新象工程行之指示前往星光大道進行路樹燈飾拆除工作,然因新象工程行事先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設置防止墜落之安全防護措施,致甲○○不慎墜落地面,而受有第一腰椎骨折之傷害,經治療後仍遺存有腰椎前曲十度,後彎零度之殘廢。


 


    為此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至第3款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規定,請求新象工程行補償甲○○下列費用:


 


(1)  醫療費用: 36,520元。


 


(2)  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甲○○95913日受傷至今已有22個月不能工作,甲○○月薪為18,00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新象工程行應給付甲○○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共計為396,000元(18000×22396000)。


 


 


(3)  殘廢補償:甲○○因本件職業傷害遺存有腰椎前曲十度,後彎零度之殘廢,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3項第7級「脊柱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之定義,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因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即得依同表規定之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50,則新象工程行應給付甲○○660日之殘廢補償,以甲○○月薪為18,000元(平均日薪為600元)計算,新象工程行應給付甲○○殘廢補償共計396,000元(600×660396000)。以上共計828,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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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