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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甲○○亦自陳其亦持有一份系爭契約等語,此與一般契約簽訂雙方事後均保有一份契約書之常情相符。益徵甲○○已知簽訂系爭契約即係為委任乙○○辦理申請保險理賠之事。


 


    次查,甲○○前亦曾委任乙○○辦理關於第三人責任險申請保險理賠之事,亦簽訂有委任契約書,而該委任契約書之格式、內容均與系爭契約同一樣式等情,為甲○○所不爭執,並有該契約書在卷可參。


 


    顯徵甲○○已知嗣後簽訂系爭契約係為委任乙○○辦理台灣人壽、南山人壽申請保險理賠之事無訛。


 


(二)甲○○得否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甲○○固稱其在系爭契約上簽名,係遭乙○○詐欺而為,進而主張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等節。惟查,甲○○迄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乙○○如何詐欺之事實,本院尚難僅憑其空言所稱即予採認,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自應為不利於甲○○之認定。甲○○此部分所稱,洵屬無據,無足採認。


 


(三)乙○○有無為甲○○辦理台灣人壽、南山人壽申請保險理賠?


 


    甲○○車禍受傷後,原在亞東醫院骨科就診,嗣乙○○受委任評估後,認應改至復健科就診,以取得左側腕關節遺存運動功能障礙,活動角度範圍受限之殘廢診斷證明,申請保險之殘廢給付,遂引薦甲○○至三軍總醫院汀洲院區復健科就診,並由乙○○95年、96年間4 次陪同就醫,迄於962 13日取得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診斷證明書等情。


 


    核與乙○○公司承辦人員張淳陳稱:「(問:是否曾經指派妳為甲○○辦理保險?)保險的聯繫及保單確認都是由我處理的,我是從乙○○法代受理案件後,直到診斷證明書後,乙○○甲○○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問:處理之經過?)我是由診斷證明書內容開始,與乙○○法代做溝通,有寫診斷證明書之內容及作敘述,乙○○法代有與醫師溝通,由醫生對於甲○○再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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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