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則氣象局馬祖氣象站於9710月間將原誤計入甲○○月薪資總額之年終獎金及年終考核獎金予以剔除,而申報自同年111日起調整回復為42,000元,核與甲○○之實際薪資額相符合,勞保局否准甲○○所請,於法自屬有據,另敘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第120條之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係於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使其溯及失效之情形,始有其適用。


 


    而本件氣象局馬祖氣象站係甲○○之投保單位,依前引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之1之規定,本應隨時依甲○○實際受領薪資之金額,申報其月投保薪資,不得短報或多報,則其先前雖因錯誤將甲○○月投保薪資申報自9771日起調升級距。


 


    但嗣於同年10月按實際薪資總額所為之申報,係往後自同年111日起始調整為42,000元,並未回溯撤銷先前申報之效力,核無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情形可言,甲○○所稱本件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云云,並非可採。乃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維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再按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而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有多項理由,且互相衝突,無以導出判決之結論而言。


 


    甲○○主張其擔任氣象局駕駛多年,卻因相關函、令釋變更或修改而損失權利,為何沒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判決未詳細說明,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等情,無非重述為原審所不採之陳詞。


 


    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之判斷並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本件應適用之法規尚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