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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系爭辦法第5條第1項)、「事業單位工會之理、監事得當選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所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二」(系爭辦法第6條第1項)、「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或公告徵求勞方推派代表辦理之。選舉事務費用由事業單位負擔。前項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之」(系爭辦法第9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系爭辦法第22條),觀之上開條文文義,僅係規定勞資會議中,勞方代表之產生方式、工會之理、監事擔任勞方代表之限制、勞方代表選舉之辦理、勞資會議之決議及覆議等程序事項,就決議內容之實體事項,則未規範,換言之,針對勞動條件變更等重大事項,勞方代表如欲參與決議,仍須依法律之規定,取得代表權限始可,否則,不能僅憑勞資會議之決議,即認生拘束勞工之效力




 




    況系爭辦法係依勞基法第83條之授權而制定,其法位階低於法律,亦無排除工會法適用之餘地




 




    原確定判決認定「依大南公司(即大南汽車)提出大南產業工會組織章程,顯示大南產業工會於77年間設立..。依前揭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上開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應由大南產業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且上述關於駕駛員退休金、延長工時工資、假日出勤加倍給付工資等計算基準之決議屬於大南公司與勞工間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事項,依工會法第20條(附註一)規定,應經大南產業工會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事前議決同意勞工代表就該議案與大南公司作成決議,或事後追認決議結果,始對工會會員生效。




 




    經查,證人鄧○○證稱:「(問:工會組成?)每個部門推選一位會員代表,每個部門中五人推選一位代表,擇期開代表大會,再選出理監事、常務幹部、勞資談判代表。(問:林○○等是否工會成員?)他們是工會會員之一。(問:你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是的。(問:第6屆第78次勞資會議,代表工會出席者是否根據上面流程推選?)是的..一般薪資結構的議案是經過理監事會議   協調後就授權給勞方代表去跟資方談判。(問:決議駕駛員薪資結構方案前,駕駛員有無討論過?)理監事都是駕駛員代表,都有請他們提出意見後再決議」..。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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