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林○○、曾○○訴請大南汽車給付退休金事件,由原審96年勞訴字第29號判決(下稱第29號判決),命大南汽車應給付林○○新台幣(下同)2,300,300元、曾○○(下稱曾○○)996,299元,及均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大南汽車提起上訴,林○○、曾○○為附帶上訴,曾○○並為訴之追加,由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6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命大南汽車應給付林○○1,483,768元(包括退休金683,672元、延長工時工資708, 613元、例休假日出勤工資91,483元);給付曾○○417,592元(包括延長工時工資222,709元、例休假日工資194,883元)及均計法定遲延利息,另駁回林○○、曾○○其餘請求,合先敘明。
大南汽車主張:伊於95年2月16日召開第6屆第7次勞資會議,決議自95年3月1日起試行「駕員薪資結構項目表」3個月,載明列入退休金計算基礎者以底薪、里程津貼、載客津貼、逾時加給、假日加給、租車津貼(即專車獎金)、公勤補貼為限,敬業獎金、業績獎金、服務評鑑獎勵金則不列入。並於95年3月1日公布上開「駕員薪資結構項目表」。
復於95年6月27日召開之第6屆第8次勞資會議,決議追溯自95年6月起正式實施上開「駕員薪資結構項目表」。此項勞資會議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22條之規定,應屬有效,並不適用工會法。
詎原確定判決竟認依工會法第5條、第20條、第31條之規定,該勞資會議之決議為無效云云,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又山區安全獎金非為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伊自政府處領得補貼金,以補貼路線、山區路線敬業獎金之名義,逕依定額方式直接回饋予駕駛該路線之駕駛,核其性質具有鼓勵、激勵駕駛員之目的,山區安全獎金依經驗及論理法則,均非屬工資之性質,不應列入退休金計算,原審第29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將之列為退休金計算,其適用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亦顯有錯誤。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大南汽車主張:伊於95年6月27日召開之第6屆第8次勞資會議,決議追溯自95年6月起正式實施上開「駕員薪資結構項目表」,依勞基法第83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22條之規定,應屬有效,不適用工會法之規定云云,惟查「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勞基法第83條)。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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