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鋼公司員工,中鋼公司及中鋼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929 月起即擔任要保人,向國泰人壽投保系爭保險,保險金額700 萬元,林○○為被保險人之一。




 




    ○○974 11日因右肩肱股粉碎性骨折併關節脫臼,在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於975 2 日出院,共住院22天。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97109 日診斷證明書記載林○○「現右肩僵硬鸞縮,無法隨意活動」等語。




 




    ○○為右肩僵硬鸞縮,無法隨意活動,已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件「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8-3-6 項約定之「一上肢肩、肘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國泰人壽應賠償保險金額30%比例賠償金之約定,國泰人壽自應給付鄭○○等五人210 萬元賠償金。




 




    又林○○之上開情形縱使不符合前項約定,亦應認已符合該表第8-3-10項約定之「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或第8-3-13項約定之「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國泰人壽應賠償保險金額20% 比例賠償金之約定,國泰人壽亦應給付鄭○○等五人140 萬元賠償金。




 




    ○○971013日向國泰人壽請求給付「右肩關節」殘廢保險金90萬元,國泰人壽於971231日函覆拒絕給付,另就其餘之120 萬元賠償金,鄭○○等五人以存證信函向國泰人壽請求並經國泰人壽於994 6 日收受後,國泰人壽亦拒絕給付。




 




    ○○於民國989 7 日死亡,鄭○○等五人為其繼承人,爰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請求國泰人壽給付210 萬元之殘廢保險金,並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國泰人壽給付自收受理賠通知15日起,按年息10% 計算之遲延利息。




 




    本件爭點闕為:




 




(一)林○○之受傷情形是否符合系爭保險契約附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8-3-13項約定之殘廢等級?




 




(1)     ○○為中鋼公司員工,中鋼公司及中鋼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929 月起即擔任要保人,向國泰人壽投保系爭保險,保險金額700 萬元,林○○為被保險人之一,林○○發生上開事故之974 11日係在系爭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內。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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