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事無奇不有,客戶94年3月1日上午11時傳真加保同意書給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看見加保同意書上未填寫生效日期,於是就幫客戶填寫生效日為3月1日,所以保險期間為客戶94年3月1日0時起至95年3月1日0時止。
客戶於95年3月1日晚上11點10分發生意外事故,延至隔天下午7點50分過世。受益人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呢?請看以下這則案例。
甲○○於民國94年3月1日上午11時填具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銷售之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旗閤家平安專案」團體傷害保險加保同意書,以甲○○為被保險人、潘○順為意外傷害保險之附加被保險人,並以潘○順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約定系爭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但並未填寫保險期間。
由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洽商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完成投保程序。依該同意書所載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潘○順之保額為1,000,000 元,保險期間自「傳真要保書當日午夜12時起生效」,為期1 年,故系爭保險契約應自94年3月2日0時起生效,於95年3月1 日24時終止。
潘○順於95年3月1日23時10分發生意外,延至翌日19時50分身亡。受益人於95年3 月31日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保險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詎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期間為94年3月1 日0時生效,至95年3月1日0時到期」為由拒絕給付。
受益人於是只好透過訴訟請求保險金。
案件在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判決受益人敗訴,受益人不服,上訴至
台灣高等法院,卻出現逆轉,判決受益人勝訴。法官判斷理由如下:
(一)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何?
按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保
險法第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蓋保險制度之核心觀念為危險分散及大數法則,亦即集合所有欲規避特定危險之被保險人,以繳交保險費之方式來分散危險;保險人則調查危險發生之機率等因素,依大數法則收取保險費,因此保險契約必以危險之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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