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津貼、合格業務員獎金及收展員月獎金是否屬工資?


 


    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給付之對價。至所謂經常性給與,乃屬工資給付型態其中之一,仍應具備對於勞務給付對價之要件,某項給付時間雖具有制度上之規則性或固定性,但若非屬勞務給付之對價,仍非屬工資。判斷某項給付是否為工資,應具體認定,不因形式上所用名稱為何而受影響


 


    又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上開工資定義規定,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已規定該條各款所列給付非屬工資可知,雇主對勞工所為之金錢給付,並非全部皆屬工資,必須其給付係屬對於勞工提出勞務所為之對價給付,始足當之。


 


    依兩造所簽立之區主管合約書第貳章第二條及第參章第二條約定,富邦人壽對甲○○所為之各項給付,悉依被甲○○所訂定之相關報酬制度定之。


 


    次查,依富邦人壽公司服務津貼核發辦法規定「服務津貼:個人銷售的壽險保單及附約,公司將在該保單持續有效年度給付續期服務津貼,服務津貼以給付時仍在職者為限」。


 


    服務津貼是依業務員所收取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換算為FYP計算,為甲○○所自陳,故系爭服務津貼之發給係以甲○○所招攬並繳交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或保險金額,乘以各該保險契約發放津貼比例計算所得之給付,且需以發放時仍在職者始能領取。


 


    其次,依富邦人壽制訂之月達成獎金核發辦法,富邦人壽給付合格業務員獎金,係以「個人月入帳換算FYP達下列業績標準時,依下表核發合格業務員獎金」,故富邦人壽給付合格業務員獎金,係依甲○○每月招攬保險所收取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折算個人FYP值是否達成標準及其達成程度為給付。


 


    再者,依富邦人壽制定之月達成獎金核發辦法規定,富邦人壽給付收展員月獎金係以「獎金基數×獎金基數比例」,即收展員月獎金之發給,係依甲○○招攬保險收取之保險費或其招攬保險金額換算所得之FYP值,與規定之月責任額計算所得之達成率,依該達成率規定不同比例之獎金基數比例發給,故所謂收展員月獎金,仍依甲○○每個月招攬保險業務所收取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計算。


 


    富邦人壽給付甲○○服務津貼、合格業務員獎金及收展員月獎金,均應視甲○○招攬之保險契約是否成立、及客戶是否如期繳交保費而定,此乃針對甲○○工作成果所為之對價給付,甲○○招攬保險需有結果(即保約成立及繼續繳交保費)始得獲取,並非針對甲○○從事招攬行為(即提供勞務)之本身所為之給付。


 


    ○○雖已為保險招攬行為,不論甲○○從事保險招攬之際有無支出費用或付出時間、勞力,若未能招攬保險或客戶不依約繳納保費,或所招攬保險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未能達到上開規定標準者,仍不能取得上開給付,此顯與一般勞務報酬係相應於工作時間長短而給付之情形相異。


 


    上開服務津貼、合格業務員獎金及收展員月獎金,並非甲○○向富邦人壽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自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係基於勞工勞務提出之本身所為對價給付之性質不符,亦不因甲○○是否按月受領而變異其本即非屬工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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