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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藍色字體是100222日蘋果日報的報導,針對報導中紅色字體部分,Richard會在稍後的文章中說明。


 


非自願離職又被扣薪 可向僱主索賠


2011 0222日 蘋果日報


讀者桂華問:
我是單親媽媽,女兒在髮廊工作,老闆不讓她服務客人,竟要她做些掃地等雜事,甚至罵女兒「瘋子」,女兒被迫離職,並叫她簽一張未滿十五天要扣五千元的單子,領薪時竟扣一萬元,去公司詢問,三名員工為保工作都聽老闆指示,請問我女兒該如何處理?


律師余忠益答:
從妳的問題研判,女兒是被老闆刁難被迫離職,女兒既然是非自願離職,僱主又藉此擅自苛扣薪水,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規定。


可解約要資遣費


此外僱主任意對員工解除勞動契約,而員工沒有構成《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可以解僱的各種重大事由,反而對未滿十五歲少女扣薪五千元,妳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及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向僱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支付資遣費,但須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權利。
另依妳所述,老闆不讓女兒做應徵的工作事項,反而只讓她做掃地等雜務,甚至還罵女兒,除未依其職務給予工作,並辱罵員工致員工被迫離職,以上情形均明顯違反勞動契約,應歸責於僱主,
而妳的女兒工作未滿十五天被迫離職,可請求一個月的資遣費
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00387/IssueID/20110222


 


Richard勞動教室:


    針對報導中紅色字體『…而妳的女兒工作未滿十五天被迫離職,可請求一個月的資遣費Richard說明如下:


 


    從問題來看,只能看出桂華女兒工作未滿15天,而不知實際工作的年資,故先假設工作為15天來說明。


 


    勞基法第17條針對資遣費的規定為: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而桂華的女兒只工作15日,屬未滿1個月情形,故以1個月計。所以桂華的女兒是可以要求資遣費為1/12個月,而非可請求1 個月的資遣費。


 


    但因桂華的女兒應該是在9471日之後就職,也就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之後才就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所以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而非適用勞基法第17條,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桂華女兒可以請求的資遣費為0.5*【(15/30/12】個月。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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