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前開獎金給付之扣繳憑單上,其給付種類均記載為「50薪資」,固該等給付均屬薪資云云,固不足採,惟招攬保險係甲○○之工作內容,蘇黎世產物保險並按其所攬保險保費之一定比例計算所給予之報酬,則其二者間顯具有對價性,此與「按件計酬」之勞動契約,其報酬之給付,係以受僱人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並按完成工作之件數計算報酬類同,該等報酬給付,均屬工資




 




    雖甲○○對外招攬,若客戶未投保或未繳納保費,並無法獲取「業績獎金」及「專案獎金」,若保戶提前終止保險契約,則應按退還保費之一定比例扣還,業如前述,然此僅係蘇黎世產物保險給付該等報酬之計算方式與底薪給付不同而已,並不足以推論其二者間無對價性;況從上開報酬給付方式觀之,甲○○要獲取並保有「業績獎金」及「專案獎金」,並非僅係招攬保險成功即可,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甲○○對保戶仍須提供能讓保戶滿意之服務(如關心投保車險保戶之行車狀況等),以期保戶不提前終止保險契約,並於期滿後能續約,故尚難以蘇黎世產物保險給付報酬之計算,係按甲○○招攬保險成功件數及投保金額為基準,即謂其二者間無對價性,故而,蘇黎世產物保險所給付給甲○○之「業績獎  金」及「專案獎金」,均係薪資,應甚明確




 




    蘇黎世產物保險抗辯,「業績獎金」及「專案獎金」係甲○○完成一定工作後始得領取,二者無對價性,且屬獎勵性質,非經常性給與云云,尚無可採。




 




    至於「績效獎金」既係以全公司前一年度整體績效為評估對象,並非每年發放,且蘇黎世產物保險未對甲○○承諾有此項獎金之發放,縱某一特定員工之前一年度招攬保險績效良好,然若公司整體虧損,並不會有績效獎金之發放,足見此項獎金係以公司整體業績而非以員工作個人績效為發放基準甚明,具有獎勵、分享性質,應屬恩惠性給與,尚與經常性給與及勞務對價性有別,難認係屬工資;雖甲○○前一年度之整體工作表現,亦會影響其取「績效獎金」之比例,惟此僅係作為與他人評比對蘇黎世產物保險前一年度所獲取利潤貢獻程度之素材,作為「等距」認定之依據而已,難認具有勞務對價性,自非工資給與。




 




    ○○主張,「績效獎金」係屬工資云云,並無可採。




 




    又關於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以勞工退休金基數乘以退休時一個平均工資計算之。而所稱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本件甲○○6477日起受僱蘇黎世產物保險,於98731日退休,離職前擔任行銷襄理兼保險業務招攬工作,工作年資為2911個月又24日,退休基數計45個基數,甲○○984月所領取之「業積獎金」71,583元及「專案獎金」1,066元,均屬工資,業如前述,則甲○○退休前六個月(自9821日起至98731日)所得工資總額即為363,349元(「底薪」48,450X6+「業績獎金」71,583+「專案獎金」1,066元之總合),至於月平均工資之計算,兩造同意按六個月計算之,其月平均工資為60,558元(計算式:363349/6=60558),依上開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甲○○得請領退休金總額為2,725,110元(計算式:60558X45=0000000),扣除蘇黎世產物保險業已給付之退休金2,180,250元,尚不足544,860元,甲○○得請求蘇黎世產物保險給付。




 




    末按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雇主自勞工退休之日起於30日內,並不負給付遲延責任,應甚明確。




 




    本件甲○○98731日退休,則蘇黎世產物保險應自98830日起始負給付遲延責任,是關於甲○○之利息請求,應自98830日起,始為有理由,甲○○關於9881日至同年月29日止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蘇黎世產物保險給付甲○○之退休金確不足544,860元。從而,甲○○請求蘇黎世產物保險給付544,860元及自988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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