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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經驗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要求客戶先簽回一份同意書,保險公司收到此同意書之後,才願意理賠。而這份同意書內容不外乎是要客戶同意放棄日後的一些保險申請權益,你覺得合理嗎?請看看下列案例八。


         86年10月28日又附加手術津貼20萬元及家庭綜合給付30萬元其中附約家庭綜合給付91年2月4日改為個人家庭給付』。

         94年9月14日豊因右側腎臟結石進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之腎臟手術,並住院治療同年月23日,又因左側腎臟結石進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之腎臟手術住院治療


        依新光附約條款規定豊可以就每一次手術申請保險金額10的手術津貼於是他向新光提出申請手術津貼10萬元20萬 × 0.1+ 30萬 × 0.1)× 2次=10萬)。


        原本新光人壽以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並非約定之手術給付項目,而拒絕支付保險金,但經蘇豊的爭取新光人壽改以從寬認定予以理賠,但要求簽署一份同意書,內容為客戶同意『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一年不得申請超過兩次……


 


                <全文見『哇告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八>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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