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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經驗,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要求客戶先簽回一份同意書,保險公司收到此同意書之後,才願意理賠。而這份同意書內容不外乎是要客戶同意放棄日後的一些保險申請權益,你覺得合理嗎?請看看下列案例八。
86年10月28日又附加『手術津貼』20萬元及『家庭綜合給付』30萬元,其中附約『家庭綜合給付』於91年2月4日改為『個人家庭給付』。
94年9月14日,蘇○豊因右側腎臟結石進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之腎臟手術,並住院治療;同年月23日,又因左側腎臟結石進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之腎臟手術住院治療。
依新光附約條款規定,蘇○豊可以就每一次手術申請保險金額10%的手術津貼,於是他向新光提出申請手術津貼10萬元(20萬 × 0.1+ 30萬 × 0.1)× 2次=10萬)。
原本新光人壽以『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並非約定之手術給付項目,而拒絕支付保險金,但經蘇○豊的爭取,新光人壽改以從寬認定予以理賠,但要求蘇○豊簽署一份同意書,內容為客戶同意『體外震波碎石手術』一年不得申請超過兩次……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八>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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