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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經調閱卷証內容足以認定,本件被保險人陳凱確於95713日凌晨2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載同訴外人陳欣,至屏東縣車城鄉海邊搬運一、二十只箱子(內均藏槍彈),開車離去時為警攔檢不停,反而加速衝撞攔檢點及值勤之警員,致遭警自車輛後方開槍擊斃。


 


    凱於凌晨2時許駕車至海邊搬運沉重之箱子,辜不論其是否明知箱子內藏何物,若謂其無不法之認知,其孰能信?況其若無身犯重罪之認識,何以蓄意衝撞攔檢之執法人員?再參以共犯陳欣於警訊中之供述及其於交保後逃亡而遭通緝迄今。


 


    均足認陳凱與陳欣於駕車南下載運系爭槍械時,明知所為係觸法行為。縱甲○○等二人辯稱陳凱以為箱中所裝載係香煙云云屬實,亦不能免除陳凱涉有違法走私物品之罪嫌。


 


    甲○○等二人雖辯稱:警員或執法人員攔截陳凱時,自外觀上無從查知箱中物品為槍械,陳凱非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現行犯,非應受「拘捕」之人,且被保險人陳凱與同行之陳欣迄今均未受有罪之判決,自不能認渠等有犯罪云云。


 


    然被保險人陳凱係因死亡,而經檢方於程序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欣則尚通緝中,均不能認渠等無犯行。且被保險人確係凌晨二時於海邊載運走私物品為警查獲,當屬現行犯無疑。


 


    至甲○○等二人另辯稱:被保險人陳凱之死亡係因警員黃和用槍不當所致,與被保險人之行為無因果關係等語。


 


    惟查對於被保險人因其行為本身上客觀事實上判斷,有足致發生之死亡結果之危險,即應認被保險人之死亡與其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本件依調閱之前開偵查卷之卷証資料中,執勤員警、陳欣等之供述,可知:逮捕現場之道路上佈有二道攔檢線,第一道攔檢線之員警對被保險人搖閃光棒示警,要求停車受檢,被保險人不從,反自路旁衝過去,第一道攔檢線之員警因恐後方第二道攔檢線上警員遭衝撞,乃自車輛後方開槍。


   


    被保險人陳凱固因警員開槍而遭擊斃,惟亦係因其有前揭拒捕之情事。故新光人壽稱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致死一節,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被保險人陳凱既因犯罪拒捕致死,則甲○○等二人依保險契約法律關係請求新光人壽給付保險金,而新光人壽辯稱,其依契約免責條款無庸給付保險金等語,即屬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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