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率愚人節當日調高至5.17%,健保投保金額最高級距拉高至182,000元,這個政策讓民眾普遍必須多負擔些保費,但為了讓健保不能倒,多數民眾雖不甘心,也只能勉力為之。
然而與健保密切相關的醫療保險,卻衝擊出許多的火花,例如健保不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仍需住院治療,而後自費住院,此時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卻不給付,該如何是好呢?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黃○英於90年3月13日以甲○○為被保險人,向富邦人壽投保保險金額60萬元之系爭保險契約,並附加住院醫療定額給付日額1000元之系爭附約。
甲○○於94年5月28日因腦溢血(即中風,下稱中風)送往長庚醫院進行救治,並住院至94年9月3日出院。復於94年9月19日因同一疾病送往長庚桃園分院,住院至95年1月22日出院。再於95年2月7日因同一疾病送往長庚桃園分院,住院至95年7月29日出院。
甲○○因中風自95年7月29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在萬華醫院住院(健保給付)。自95年8月3日起至10月23日在萬華醫院自費住院進行「中風整合療程」,合計86日。
嗣在長庚桃園分院住院,期間為96年2月26日至96年5月25日住院計88日、96年5月25日(應自26日起算)至96年7月12日住院計48日、96年7月12日(應自13日起算)至96年10月2日住院計82日。
甲○○於95年11月15日向富邦人壽申請理賠,富邦人壽已給付甲○○27日之住院日額保險金5萬4000 元。其餘部分富邦人壽不給付。
甲○○以訴訟方式請求富邦人壽給付:
(1)萬華醫院部分:甲○○住院期間為95年7月29日至95年10月23日計86日,富邦人壽已給付27日,故尚未給付之部分共59日,是保險金為11萬8000元(2000元×59日=118000元),富邦人壽並應加付自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0%計算之遲延利息。
(2)長庚桃園分院96年2月26日至96年5月25日部分:甲○○住院天數共計88日,是保險金為19萬0000元【(1000元×30日)+(2000元×58日)+(500元×88日)=190000 元】,富邦人壽並應加付自96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0%計算之遲延利息。
(3)長庚桃園分院96年5月26日至96年7月12日部分:甲○○住院天數共計48日,是保險金為97000元【(2000元×48日)+(500元×2日)=97000元】,富邦人壽並應加付自96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0%計算之遲延利息。
(4)長庚桃園分院96年7月13日至96年10月2日部分:甲○○住院天數共計82日,是保險金額為164000元(2000元×82日=164000元),富邦人壽並應加付9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0%計算之遲延利息。
朱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