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斯時車窗復均處於開啟狀態,起火處係遭他人自車窗外放入引燃,亦非無可能,是富邦人壽徒以起火點係在副駕駛座處而非車外一事,即謂係陳順故意自行引火,尚不足以憑認。


 


    富邦人壽復抗辯:陳順生前財務狀況不佳,甲○○亦不爭執斯時陳順生前確曾失業且有積欠債務等情形,亦可見其死亡確不能排除有自殺之可能性等語。


 


    然查,死者之岳母丘江雅於偵查中陳稱:事發前陳順有向其提及想東山再起,其有告知資金可幫忙,於917日陳順亦有提到還有200萬餘元款項未清償,但其有告知待取得租金及互助會款即可幫忙清償事宜,其且曾於916日交付死者金錢讓其繳納貸款,陳順表示迄96年應可還清貸款等語,且甲○○於該案件偵查中亦ㄧ再表示陳順有宗教信仰,依斯時狀況實難想像其有自殺之念頭存在。


 


    凡此均可見陳順雖有積欠債務之情況,但均持續獲有親友之資助,於死亡前數天更與其岳母談及債務可解決之計畫,其積欠債務之程度即生活現況,是否足令其有萌生自殺意念,亦值存疑,遑論甲○○復稱陳順生前雖有失業,當時有在從事算命堪輿工作,亦有擔任科技公司顧問而非毫無收入,是富邦人壽所稱陳順係因財務問題而故意引火自殺者,亦難認確實。


 


    又陳順生前自79年起,雖有陸續投保多筆人壽保險,以其生前亦曾任職於保險公司之工作經歷,其對自身保險有長年完整之規劃,本無異常處,以本件保險契約訂立於84年間而距其死亡事故發生有相當時間,亦難認其係欲以自殺方式詐取保險金始投保。


 


    至於屏東地檢署就陳順死亡事件之偵查目前雖已簽結,但於結案之說明中,亦有清楚說明係因無法確認陳順係生前受燒或死後被焚,復查無其他可疑創傷,故無法確認該明火為陳順自己或外力因素所引燃,亦無法單憑其生前財務狀況欠佳(持續多時)及歷年來陸續累積之高額保險金,即遽認其有強烈之自殺動機。


 


    故而研判死者死亡原因、方式均不明,惟仍須命警繼續追查,俟發現進一步線索時再行偵辦等情,足見該偵查之結果實仍未排除陳順遭他殺之可能,僅係囿於目前事證而行政上暫予簽結,自亦難逕以檢察官已結案ㄧ事,即認陳順之死亡乃出於其故意自殺所致,自亦不足據此而為有利富邦人壽之認定。富邦人壽此部分之抗辯,亦不足採。


 


    富邦人壽既未能舉證證明陳順之死亡,係出於其自身故意行為而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第10條第2款之除外責任約款之適用,則甲○○基於受益人之地位,依陳順與富邦人壽間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之約定,請求富邦人壽給付應付保險金500萬元中之100萬元,並按法定利率加計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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