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爭保險契約人壽保險部分是否無效?
按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項為適用於人壽保險之規定,保險法並無健康保險準用同法第122條之規定,故本項規定自無適用於健康保險,應先辨明。
如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所載,系爭保險契約包括一年期之定期壽險、住院醫療定額保險及癌症醫療健康保險三種保險,其中定期壽險為人壽保險、醫療險部分為健康險,而癌症身故保險金1,500,000元之其中1,000,000元為依據上開一年期壽險契約應為之給付。
故庚○○等五人訴請宏泰人壽給付保險金,關於有無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情形而致保險契約無效之爭執,僅涉及被宏泰人壽聲明金額中1,000,000 元部分,其餘本於健康保險而為請求部分,與本項爭點無涉,兩造對此並不爭執,則住院醫療定額保險及癌症醫療健康保險仍然有效,堪以認定,本節所應探討者為人壽保險部分是否無效。
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臺灣全民優質生涯規劃協進會,被保險人為陳○德,已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並有加保同意書在卷可稽,故系爭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為要保人臺灣全民優質生涯規劃協進會與宏泰人壽。
宏泰人壽抗辯「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批註書」為系爭保險契約內容之一部,批註書定有其承保年齡之限制,以60歲為上限,續保可至70歲。
庚○○等五人雖否認批註書為保險契約內容之一部,但查,證人即要保人臺灣全民優質生涯規劃協進會常務董事李○恩已於原法院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結證稱:「我們協會的角色是與各保險公司洽商保險商品,…就系爭EASYLIFE專案是94年3 月1日開始銷售,當時簽約2年,後來中途就終止了,當初宏泰人壽就EASYLIFE專案有提供要保書,也有共同合作印製作業手冊,敘明保障內容、保費、如何傳真等等事項,作業手冊會提供給與我們配合的保險經紀人公司,由他們交給保險業務員,不一定會交給要保人作業手冊,手冊是針對業務人員設計的,要保人會看到要保書,要保書上面會有投保規定,投保規定上有年齡的限制,EASYLIFE的投保年齡上限是60歲,續保可以到70歲,…」。
已證稱宏泰人壽曾將系爭保險契約之批註書交付要保人臺灣全民優質生涯規劃協進會甚詳,且卷附之批註書所載保險年齡限制亦與證人李○恩所提EASYLIFE專案內容說明相符。
據此,宏泰人壽確實曾將批註書交付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臺灣全民優質生涯規劃協進會,批註書上保險年齡之限制約定構成系爭保險契約內容之一部,堪以認定。
查加保同意書上所載陳○德出生日期為「36年10月20日」,與陳○德實際出生日期26年11月21日全然不符。
又庚○○等五人主張,陳○德之年齡係由宏泰人壽所修改,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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