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以休○○托兒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1)甲○○主張休○○托兒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為休○○托兒所否認,抗辯伊並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且已指派曾○○在旁戒護,伊對於系爭事故傷害之發生應無過失;又甲○○以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追加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必要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等,已逾2年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等語。




 




2)按法院裁判適用法規或解釋法律,係依職權為之,原無待當事人提出其他判決以為證據。又法院可不受當事人法律上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58號、43年台上第607號判例要旨參照)。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查甲○○於原審即起訴主張其於95128日受雇主休○○托兒所之指示進行日光燈安置工作時,發生自工作梯上墜落地面之職業災害,甲○○當場昏迷,受有系爭事故傷害,並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嗣上訴本院後基於同一所受職業傷害之事實主張前開作業高度逾2公尺,休○○托兒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並致甲○○受有系爭事故傷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甲○○雖係於本院始提出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侵權行為為請求,惟揆諸前開意旨,法院本應依職權適用法律,而不受甲○○法律上主張之拘束,甲○○並於上訴本院後為前開法律上之補充,是甲○○已就休○○托兒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之同一事實於原審起訴時應生中斷請求權時效之效力。




 




    至甲○○於本院擴張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必要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等,核屬合法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如前述,是甲○○以休○○托兒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追加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必要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等,並未罹於侵權行為請求權2年時效。休○○托兒所就此部分所為消滅時效之抗辯云云,自不足取。




 




3)次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而上開規定高度2公尺係指勞工身體所在位置之高度,而非勞工所提供勞務結果之高度,必須勞工離開安全地面高度達2公尺以上始為前開規則保護之對象,蓋若指勞工所提供勞務結果之高度,以甲○○為例其自陳身高171公分,將手臂高舉過頭之極限高度為210公分等情,甲○○即可輕易立於安全地面上提供在2公尺高度之勞務結果,雇主實無提供前開安全措施之必要。




 




    是甲○○主張其於95128日受休○○托兒所指示進行日光燈裝置工作,該日光燈裝置位置離地高度為兩造所不爭執之4.1公尺,高於前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2公尺2倍以上之高度,休○○托兒所違反該規定云云,自不足取。




 




4)再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證人即休士頓托兒所之員工曾○○證稱:「(在95128日甲○○受休士頓托兒所指示在裝置日光燈時,你是否有在旁協助?)有。(請說明當時如何協助?)我當()早上9點多協助甲○○,我在旁邊扶A字型鋁製樓梯,樓梯有5節,約56尺高,裝到11點多時,甲○○手上拿著燈管,因為我覺得裝的位置有點不太恰當,他下來在第34階時就摔倒。(你的意思是說他要下來,樓梯移動到適當的位置後,再安裝燈管?)他本來在樓梯上,我拿燈管給他安裝,因為我覺得安裝的位置不對,因為他沒有辦法安裝他就下來,他手拿著燈管就往下走,他下來一隻腳就落空,頭部先往下,我手去扶他來不及。他掉在地下的那一剎那我沒有看到,所以我不知道是頭或腳先著地。




 




    (你剛才所述的安裝位置不對,是你建議他安裝的位置不對,所以他聽你的建議就走下來,還是他個人覺得在當時安裝位置不對,自己逕行走下來?)因為之前是裝燈座,接下來是裝燈管,我沒有叫他下來,我看他右邊的手,有一點差距無法將燈管安裝到燈座裡,他就拿著燈管下來,我並沒有開口叫他下來。(在甲○○踩空的那剎那,你是否仍然有扶著樓梯?)是。(樓梯是否因為甲○○的跌倒也一併傾倒?)樓梯沒有倒。」等語。




 




    甲○○自陳證人曾○○係事發當時受休○○托兒所之命負責甲○○安全戒護工作之人,僅否認證人曾○○證述樓梯約56尺高等情,惟對證人曾○○證述工作梯有5節,甲○○係下來在第34階時就摔倒等語並未爭執,核與甲○○自陳係在下樓梯時跌落等語相符,則以甲○○前開所稱其身高171公分,將手臂高舉過頭之極限高度為210公分,95128日受休○○托兒所指示進行日光燈裝置離地高度為4.1公尺乙節觀之,亦即甲○○原於安裝日光燈時之離地高度約2公尺左右(即4.1公尺-甲○○手臂高舉過頭高度為2.1公尺=2公尺),則其自5階之工作梯下梯至第34階時踩空摔倒位置,應已低於2公尺,因此甲○○係低於2公尺高度之位置跌落受傷,是縱休○○托兒所有違反前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之情形,甲○○所受系爭事故傷害亦難認與休○○托兒所違反前開規定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再參甲○○於執行前開在工作梯上安裝日光燈作業時,休○○托兒所業已派員工曾○○在旁扶助工作梯戒護,復係因甲○○於下樓梯時踩空階梯跌落在地而受有系爭事故之傷害,難認休○○托兒所有何疏失,休○○托兒所並已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準此,甲○○以休○○托兒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自屬無據。




 




(四)甲○○請求美亞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1)查甲○○受有系爭事故之傷害,休○○托兒所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3款規定給付甲○○595,612元之補償,已如前述,甲○○主張休○○托兒向美亞保險公司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應負該保險金給付之責云云,為美亞保險公司所否認,抗辯系爭保險契約於特別不保事項中明示排除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而不在承保範圍等語。




 




2)查系爭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事故為:1.休○○托兒所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休○○托兒所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美亞保險公司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或全民建康保險法之給付部分為限,對休○○托兒所負賠償之責。2.另不保事項約定:美亞保險公司對於休○○托兒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且為兩造所不爭,是系爭保險契約既已明文約定休○○托兒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不在承保範圍,則甲○○主張美亞保險公司就休○○托兒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3款規定應給付予甲○○595,612元之補償,負同額保險金給付之責,即屬無據。




 




3)甲○○另主張系爭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係約定:美亞保險公司對於休○○托兒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與甲○○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3款規定請求之「補償」責任不同,自不在系爭保險契約不保範圍內云云。




 




    按因近代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伴隨而來之企業危險、職業災害亦隨之增加,如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賠償,將會遭致舉證責任困難等問題,造成明顯不公平之現象,因此各國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的勞動政策上,即由「勞工自我責任說」轉變成「雇主無過失責任說」,而我國勞動基準法上之職業災害補償即係以無過失責任主義取代過失責任,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補償責任,原屬賠償責任性質。




 




    又遍查勞動基準法全部條文所規定者均為雇主補償責任,且係針對職業災害之補償,而未見雇主賠償責任之依據,則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不保範圍不包括休○○托兒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補償」責任,將使該不保事項約定成為具文,應非系爭保險契約當事人即2人當初簽立契約之本意,因此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不保事項之休○○托兒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自應包括該法第59條第23款規定之補償責任,而非系爭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




 




    甲○○僅以系爭保險契約約定不保事項記載為「賠償」責任,休○○托兒所應負之「補償」責任不在不保範圍內,主張美亞保險公司應就不保範圍外之「補償」責任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云云,自不足取。




 




    綜上所述,甲○○主張休○○托兒所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3款為職業災害補償595,612元,為可採;甲○○逾前開數額之請求,及另主張休○○托兒所未為甲○○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為不完全給付,且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規定應負民法侵權行為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負賠償之責,暨依先、備位請求美亞保險公司應依系爭保險契約負給付保險契約之責,均不可採。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