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曾有多次出院返家由其父母為居家照顧之情,其父母就乙○○之居家照護自應有相當之經驗與能力,雖板橋國泰醫院認「病患乙○○95年12月11日出院時之病況,為缺氧性腦病變合併長期插管呼吸器依賴,當時之病況不適合出院居家照護,因病患使用氣管內插管接呼吸器,隨時有可能滑脫致生命危險」,而認為乙○○不適宜出院居家照護,但亦肯認「若有精良之醫療儀器設備及專業之專人24小時照護,仍有居家照護之可行性」等詞,有板橋國泰醫院97年9月12日板國字第XXXXXX號函及病歷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乙○○住院治療,其每月仍須支付醫療費用自負額,亦有板橋國泰醫院97年7月17日板國字第XXXXXX號函一份存卷可參。
則乙○○之父母既有居家照護之經驗與能力,為簡省醫療費用自負額之負擔,在有精良之醫療儀器設備及專人之照護之情形下,其於95年12月11日為乙○○辦理自願出院居家照護,尚難認有何不正當。
至於乙○○法定代理人於本院簡易庭調解時,對於法官訊問是否為規避契約一次住院最高365 日之限制,而自行辦理出院乙節表示不爭執 ,然此係兩造所訂保險附約、契約條款內容是否完備之問題,乙○○依契約行使權利,亦難認有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三)乙○○住院365 日,其請求國泰人壽給付保險金是否有理由?
乙○○既有住院之必要性且經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住院治療,則乙○○依兩造所訂系爭保險附約、契約請求國泰人壽給付保險金,即屬有據。
乙○○投保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為1000元。乙○○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1000 元。
乙○○住院共365 日,則乙○○依系爭保險附約,得請求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金額為700,000元 (計算式:30日x1000元+335日x2000元=700,000元),得請求之「出院療養保險金」金額為182,500 元 (計算式:365日x500元=182,500元);乙○○依系爭保險契約得請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金額為700,000元 (計算式:30日x1000元+335日x2000元=700,000元),合計乙○○得請求之金額為1,582,500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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