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紹一個鄰居爭吵,一方動粗,一方受傷的損害賠償判決,其中有牽涉到全民健保的部分,各位可以多加留意。
提出告訴的蘇○子主張:兩造係鄰居關係,因屋頂漏水問題而生糾紛,詎陳○煌竟於民國98年6月20日凌晨0時20分許,在臺南市○○路○段261號附近徒手毆打蘇○子,致蘇○子跌倒並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紅腫5×10公分之傷害。
因而支出醫療費用 50,000元,另蘇○子因頭痛、暈眩而休息10天,無法從事原本之麵攤生意,致受有工作收入減少20,000元之損害。
又蘇○子年近66歲,卻因遭陳○煌故意毆傷,日常起居生活受有嚴重影響,且事後聽聞鄰居轉述稱陳○煌恫稱要放火燒蘇○子之房子,致蘇○子終日處於極大的精神恐懼之中,而不敢再於原住處居住,亦無法繼續經營麵攤之生意,精神痛苦難以言喻。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煌賠償蘇○子上開損害及5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一)陳○煌應給付蘇○子57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蘇○子主張於上開時地遭陳○煌徒手毆打,致受有頭部外傷併左臉紅腫 5×10公分傷害之事實,有蘇○子提出之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並據訴外人余○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386號偵查案件中證述綦詳。
又陳○煌因此一傷害行為,業據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陳○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述事證,認蘇○子主張之事實,堪信為實。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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