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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前由旭平有限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因於民國93年12月8日退職,而於同年月27日檢據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以甲○○自67年5月11日加保迄至93年12月8日,核定保險年資合計共25年又256日,以退職當月起前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新台幣(下同)39,425元計算,發給37個月老年給付計1,458,725元。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申請審議,前經監理會撤銷原核定,由勞保局另為適法處分。
嗣經勞保局重新審查,以甲○○於93年7月13日至93年9月2日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訓練期間之保險年資及投保薪資仍應依法列入計算,乃以94年9月19日保給老字第XXXXXX號函維持原核定。
甲○○不服,向監理會申請審議,經審議駁回。甲○○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判決以:查本件甲○○於93年7月13日至93年9月2日係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接受訓練,並以該訓練中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而其月投保薪資則為11,100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法當屬甲○○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而11,100元自亦屬甲○○於該期間之月投保薪資。
甲○○於93年1月31日自前一投保單位-環球商貿股份有限公司離職退保時,雖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第4款得請領老年給付之要件,但當時甲○○並未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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