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甲○○以96年12月27日工作中受傷,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送請專科醫師審查,認為依甲○○96年12月28日之病歷資料,及97年6月26日軟組織超音波尚有右前臂多條肌腱挫傷的病變,判定甲○○所患右手腕與頸部扭傷、右手前臂肌肉挫傷、頸部鞭甩症候群,均係96年12月27日跌倒造成,得請求至97年7月5日之職業傷病給付,亦有勞工保險局98年5月7日保給傷字第XXXXXXXX號函可資參酌。
依上開證據顯示,甲○○於96年12月27日晚上10時,在東○得易購工作場所擔任攝影師工作時,因遭攝影機線絆倒而受有右手腕與頸部扭傷、右手前臂肌肉挫傷、頸部鞭甩症候群之傷害,持續至97年1月9日東○得易購資遣甲○○前,均無法順利操作攝影器材,且尚在醫療期間。
則甲○○受僱於東○得易購,至東○得易購之攝影棚3棚內,擔任攝影師工作時,因被攝影機線拌倒而受傷,係甲○○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在勞務給付作業場所從事業務上之工作時受傷,且該受傷結果與甲○○本於勞動契約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故具備業務執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甲○○主張於96年12月27日因職業災害而受傷,且於97年1月9日尚在醫療期間,應屬可取。
3.東○得易購雖抗辯乙○○未親自當場看見甲○○倒地受傷之事實云云。惟證人乙○○雖未親自看見甲○○被攝影機線絆倒,惟其已明確證述有聽到甲○○跌倒之聲音,並看見甲○○跌倒後,因此受傷之情形,準此,證人乙○○仍屬親自見聞本件職業災害事實之證人。且證人乙○○與甲○○並無任何親誼關係,並已依法具結,所為之證言,自具真實信。東○得易購空言否認證人證詞之真實性,委無可取。
4.按「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13條定有明文。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亦有明文。
查甲○○於96年12月27日晚上10時,在東○得易購工作場所擔任攝影師工作時受有職業災害,至98年1月9日東○得易購資遣甲○○前,均無法順利操作攝影器材,且尚在醫療期間,已如前述,東○得易購卻於97年1月9日即距甲○○受傷日僅12日即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且東○得易購並無歇業、或重大虧損、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甲○○亦無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工作之情形,揆之上開規定,東○得易購於97年1月9日資遣甲○○,並不合法,兩造間僱傭契約自不生終止之效力,甲○○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自屬有據。
又勞基法第13條之規定,係以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為要件,並未以喪失工作能力為條件,東○得易購以甲○○於97年1月9日未喪失工作能力,辯稱無勞基法第13條及第59條規定之適用云云,並不足取。
(二)甲○○請求薪資部分:
1.按「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民法第487條亦有明文。
又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於債務人履行債務前,已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表示,或債務人之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又債權人遲延後,須再表示受領之意思,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因滌除而告終了(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2.查東○得易購於甲○○遭受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已如前述。且東○得易購於97年1月19日以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職務安排為由,表示資遣甲○○,已預示拒絕受領甲○○履行勞務,揆諸上開說明,東○得易購已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於東○得易購請求甲○○提供勞務前,甲○○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薪資報酬。
而甲○○主張其每月薪資36,000元,於99年10月5日已另行就業,甲○○對此亦不爭執,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考。則甲○○依上開規定及兩造間僱傭契約,請求東○得易購自97年1月19日起至99年10月4日止,按月給付薪資36,000元,固屬有據。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