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小胖詢問:
你好:可以請教你嗎?
你可以幫我解釋一下以下二種的差異
國華人壽意外傷害的條款:
一、具社會保險身份投保者: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 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 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若不以社會保險被保 險人身份就診;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 分攤者,本公司按前述約定計算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二、不具社會保險身份投保者: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 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 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Richard 答覆如下:
靈活小胖您好:
一般保險公司針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保費收取方式,會區分『具社會保險身份』與『不具社會保險身份』兩種。前者就醫時,原則上會先使用社會保險資源,不足部分,再以商業保險的限額內來申請,所以前者的費率會比後者來得便宜。
假設大雄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3萬元。
依您所述的條款,簡單的說,就是:
一、投保時有社會保險身分(如健保),投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1)用社會保險身分至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就醫(健保给付醫藥費
4萬元),如有自負額等其他必要花費(大雄花了2萬元),可在意外
傷害醫療保險的限額內(3萬元),全額申請(2萬元)。
(2)不用社會保險身分就醫,或至非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保險公司
會按照大雄實際支付醫療費6萬元的部份,7折計算(4.2萬元)後,在
限額內(3萬元)支付。
二、投保時無社會保險身分(如健保),投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大雄實際支付醫療費用6萬元,在限額內(3萬元)實支實付,所以大雄可
以申請3萬元保險金。
另外,根據金管會保險局新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針對您上述所提到的
180天,增加了下列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95年10月1日 以後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雖然超過180天,保險公司仍需给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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