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小胖詢問:


你好:可以請教你嗎?


你可以幫我解釋一下以下二種的差異


 


國華人壽意外傷害的條款:


一、具社會保險身份投保者: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     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      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若不以社會保險被保      險人身份就診;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      分攤者,本公司按前述約定計算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二、不具社會保險身份投保者: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      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      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Richard 答覆如下


 


靈活小胖您好


        一般保險公司針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保費收取方式,會區分『具社會保險身份』與『不具社會保險身份』兩種。前者就醫時,原則上會先使用社會保險資源,不足部分,再以商業保險的限額內來申請,所以前者的費率會比後者來得便宜


 


    假設大雄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3萬元。


 


    依您所述的條款簡單的說就是


投保時社會保險身分(如健保),投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1社會保險身分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就醫(健保给付醫藥費


         4萬元),如有自負額等其他必要花費(大雄花了2萬元),可在意外


         傷害醫療保險的限額內(3萬元),全額申請(2萬元)。


    2不用社會保險身分就醫或至非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就診保險公司


         會按照大雄實際支付醫療費6萬元的部份,7折計算(4.2萬元)後,在


         限額內(3萬元)支付。


 


投保時社會保險身分(如健保),投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


    大雄實際支付醫療費用6萬元,在限額內(3萬元)實支實付,所以大雄可 


    以申請3萬元保險金。


 


    另外根據金管會保險局新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針對您上述所提到的


180增加了下列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95101日 以後發生的保險事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雖然超過180天,保險公司仍需给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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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