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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成診所主張病人家屬代為看診或拿藥,仍有對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云云,核無可採。




 




    其進而稱家屬代為看診或拿藥,僅可依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扣減其醫療費用10
倍金額,不得依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停止特約云云,亦屬誤解。




 




3)次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保險對象繳交之保險憑證及身分證件等文件是否相符、保險憑證是否在有效期限內,繳交兒童健康手冊者,並應查核是否蓋妥投保單位章戳;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為行為時( 91 8 22 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 10 條所明定。




 




(二)關於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部分:




 




1)陳麗花、曾添部分:陳麗花、曾添在天成診所診所就醫,或開 3日、或開 3 5 日份的口服藥,該診所未曾開給 30 日份藥物情形一節,業據渠等於健保局業務訪問時陳述甚明,從而,天成診所申報陳麗花 96 2 3 日、3 10 日之 30 日藥費核減 3 日後之金額 716 元(已核減 3
日)、曾 96 1 4 日、4 6 30 日份藥費核減5 日後金額 1,656 元,確有虛報之情形,即足認定。




 




2)陳來、王宋、張妹、楊葉、楊琴、王塔、謝票部分:前揭保險對象於健保局為業務訪查時均稱在診所體檢,純粹是做抽血、驗尿的檢查,體檢及看體檢報告當天並沒有開藥或做其他治療等語屬實,從而,健保局辯稱:天成診所於前揭保險對象體檢當日,或看體檢報告當日,另申報診療之醫療費用,有虛報情事等語,即堪信為真實。




 




3)鄭亞部分:此部分經鄭秀霞(保險對象鄭亞之祖母)於健保局為業務訪查時表示:去年( 95 年)有一次鄭亞在這家診所有曾欠健保卡而押金的情形,然後過了幾天才拿其健保卡回診所補卡,但並未再帶鄭亞回去診所看診等語無訛;天成診所於鄭 95 5 6 日補卡當日,明知其無就醫事實,竟利用補卡多刷健保卡,進而申報診療之醫療費用金額 39 6 元,其有虛報情事,可堪認定。




 




4)陳棉絲部分:健保局為業務訪查時,保險對象就其於天成診所診所就醫情形陳稱:95 年、96 年都有在該診所做健康檢查,而做檢查前都會向該診所預約,所以檢查當日並沒有因其他疾病而再就醫,又去年(即 95 年)在該診所就醫曾有一次忘記帶健保卡,然後過了幾天才由我的媳婦拿我的健保卡回去該診所補卡,我並沒有再去看診等語屬實;詎天成診所明知保險對象並未於體檢、補卡當日,並未因病就診,竟於 95 5 16 日、96 1 13 日體檢當日、95 9 18 日補卡當日,多刷其健保卡,另行申報診療之醫療費用金額共計 1,101 元,此部分醫療費用確屬虛報一節,即堪認定。




 




5)蔣儀、劉翔、劉苗、劉美秀、劉振、蔣阿善部分:此部分業據保險對象蔣儀於健保局業務訪查時陳明:蔣阿善、劉振、劉翔、劉苗、劉美秀、劉振分別為蔣儀之父、配偶、子、女、婆婆,渠等都曾至天成診所就醫,一日內刷健保卡 2次或 2 次以上的情形,係因為看病每次都會再多拿其他的腸胃藥、胃藥等不同疾病的用藥,所以該診所才會多刷她們的健保卡,至於劉美秀去年在該診所有同日就醫 1 次刷健保卡 2 次的情形,則是那一天同時看酸痛、腸胃疾病,併一起拿藥,才會有同一日刷健保卡 2 次的情形。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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