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勤、彭○吉之父親彭○忠於79年 7月10日與中國人壽公司簽訂定期壽險並附加意外險傷害保險附約及其他附約,彭○勤、彭○吉二人為上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彭○忠於97年11月23日上午在台中縣霧峰鄉乾溪河堤跌倒,經台中縣消防局派救護車送往台中縣大里市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下稱仁愛醫院)急救,並於當日晚上轉送台中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院)急救,當日接受顱內壓監視器植入手術後住入神經外科加病房,至98年 1月26日因病危辦理自動出院,這段期間,彭○忠並未甦醒過。
彭○勤、彭○吉依系爭保險契約向中國人壽公司請求意外傷害60萬元及意外傷害日額償金(DH)每日500元,計32,000元(計算式:500元×64日=32,000元),總共632,000元。
中國人壽公司僅給付意外傷害償金(DH)32,000元,餘意外傷害60萬元則拒絕賠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彭○忠死亡之原因,究為保險事故「意外死亡」,抑或是因彭○忠本身之病史「肝病、高血壓」所引起?
(1)參酌台中縣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之記載打ˇ部分『現場狀況:創傷:一般外傷:頭部外傷:肢體外傷:非交通事故(附記「自摔」):疼痛(附記「患者對痛有反應,但無法回答任何問題,上91時至醫院患者有嘔吐物從嘴巴出來」)』,且在該紀錄表人體圖在手掌、腳掌分別有標示且附記『擦傷及大面積黑血;擦傷1×2、2×2』之情況。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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