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查,甲○○前以同一事故(975 3 日車禍)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經勞保局審認甲○○發生車禍當時騎車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情事,不得視為職業災害,以978 18日函核定所請職災醫療給付不予給付。




 




    甲○○不服,申請審議,經監委會97121097保監審字第XXXX號審定書駁回其審議申請,甲○○續提訴願,則因逾法定期限,經勞委會以988 6 日勞訴字第XXXXXXXX號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等情,亦有甲○○975 28日所具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勞保局978 18日函、上開審定書及訴願決定書附卷可考。




 




    是勞保局978 18日函既不能再以通常救濟程序加以變更或撤銷,即具有形式及實質的存續力,其處分內容(甲○○因975 3 日車禍事故所患非屬職業災害)對甲○○及原處分機關之勞保局均發生拘束之效力,甲○○自不得再予爭執。




 




    準此,勞保局以甲○○本次因同一事故致神經失能,檢具長庚醫院100 8 2 日出具之失能診斷書申請失能給付,非屬職業災害,應按普通傷害辦理,核非無據,應屬可採。




 




    甲○○主張勞保局未予詳查逕以警方粗糙認定斷言其有違規情事,非屬職業災害,損其權益云云,乃係就具有存續力之勞保局978 18日函所為認定再為爭執,自無足採。




 




    又甲○○係自94126 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迄981223日退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其保險效力自退保當日24時停止,本件甲○○主張之事故(975
3 日車禍)雖係發生在職業災害保險有效期間內,但依卷附長庚醫院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所示,甲○○於100 8 2 日始經診斷為永久失能,自保險效力停止(981223日)後已逾1 年,與前揭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第20條第1 項規定之請領要件亦有未符。




 




    從而,勞保局以原處分核定甲○○職業傷害失能給付不予給付,於法並無不合。




 




    綜上所述,甲○○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原處分並無違誤,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甲○○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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