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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基法針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對於職災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卻未對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特別規定。


  學者認為依民法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應為5年。但勞委會的解釋函,認為應該依民法125條所規定的15年。而究竟該採何者,目前尚無定論。


3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
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公司應該在30日前告知張三。


 


4 勞工僅工作3天,仍然可以自請離職。且因為工作未滿3個月,所以不必遵守


預告期間。雇主應於勞工離職當天結清工資(3/30計算),如果拖到公司正常發新日才付,依法還需要家計遲延利息。


5 勞基法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所以張三一年有14天的別休假。

  如果你有勞動法或是社會保險(勞、農保)的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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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