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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請假醫治的過程中,若未善盡公司規定的請假事宜,被公司依工作規則開除。這樣的情況發生時,勞工朋友該怎麼辦呢?
甲○○自94年3 月間起受僱於☆☆鋼鐵公司擔任堆高機操作員,每月薪資
28,500元。
甲○○於96年3 月15日在公司上班,早上約9 點多至10點左右,同事吳○○看到甲○○蹲在廠內休息,詢問結果,甲○○說從堆高機上面摔下來,尾椎骨不舒服,報告課長後,依指示送醫治療。
送醫後,醫師診斷尾椎骨骨折、背部扭傷及腰間盤突出等傷害,無法工作,乃請家人及同事代為請假。
甲○○於96年3 月26日至公司上班,但因傷害疼痛而無法工作,乃向公司之課長請假,嗣並請同事代為續假。
☆☆鋼鐵公司於96年3 月29日,以甲○○曠工達3 日以上為由,將甲○○解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甲○○認為☆☆鋼鐵公司做法於法無據,不生終止之效力,於是提起訴訟,確認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仍有效存在,並請求☆☆鋼鐵公司自96年4 月1 日起即未給付的薪資,必須支付至同年12月31日止共計9 個月之薪資256,500 元(28,500元x9=256,500元)。
法官審理後,判決☆☆鋼鐵公司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強制規定,不生終止之效力。從☆☆鋼鐵公司須給付甲○○9 個月之薪資256,500 元。
法官判決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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