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據病例指述于98年10月23日車禍致頸椎第5、6、7節外傷性脊髓神經損傷及脊髓中樞神經損傷造成中央脊髓症候群(central cord syndrome)。此中央脊髓症候群在臨床大都會有影響下肢機能且有疼痛無力情形。」、「5.病人因中樞神經損傷目前遺留平衡障礙及四肢麻木無力情形,的確是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損傷後遺留顯著之障害,且受傷後手術已超過1年以上,在學理要再改善進步空間有限,因此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

 

   「6.病人四肢有麻木乏力且平衡感不良,致行動機能受損情形,且已損傷乙年已上,因此認定屬於中樞神經損傷遺存有顯著障礙」,亦有該院鑑定書在卷足憑。

 

   且該醫院認:甲○○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損傷後遺留顯著障害且受傷後手術已超過一年以上,在學理要再改善進步空間有限,因此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此有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2年3月11日院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5月22日院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又經本院將新光人壽所錄製甲○○日常生活之光碟送請該醫院補充說明,該醫院仍認甲○○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此有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2年8月14日院醫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5)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調處結論認「申訴人甲○○受傷當時確曾發生中央脊髓症候群,但經過治療已大部分恢復,99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所載體況與病歷記載有顯著差異,因此被保險人體況,以現有相關病歷無法證明已達到系爭條款1-1-4項之殘廢程度,新光產物主張無法給付傷害保險殘廢保險金並無違誤」。

 

(6)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定意見與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99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100年6月1日另案所為鑑定之主要內容及結論,均認甲○○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調處結論雖與上開鑑定意見及診斷證明書不同,然而上開鑑定意見及診斷證明書均屬專業醫師參酌病歷資料、X光檢查、神經學檢查、門診時所測得甲○○頸部活動角度所為之判斷,應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係以審視所附資料所為之結論可採。

 

 

*關鍵字:風險規劃、保險規劃、保發調處、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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