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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工作一年,好不容易賺了54.6萬元,卻要繳交20,700的所得稅。雖說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沒有稅收,哪來建設;但看到比我們有錢不知多少倍的人,卻可以一毛不繳,就是怎麼想,怎麼不舒服。


 


於是小江跟公司商量,由公司租用小江的自有車輛,月租金3萬元,小江奔跑業務所花費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可憑合約及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高劫公司的費用,免視為小江之薪資所得。這部分可以與公司商量,用於私人用途的憑單,每個月讓小江報個5千元,公司多費用支出,小江少5千元薪資收入,彼此互惠。


 


而每個月3萬元的租金收入,全年合計36萬元。這部分可以用:


A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燃料費、使用牌照稅、以出租車輛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車所支付利息等)餘額為租賃所得。


 


B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所得人得適用各該年度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94年度為例,係以租賃收入總額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賃收入總額57%計算租賃所得。


 


    我們以B法來計算,則小江36萬元的租賃收入,只需列報20.52萬元(36 × 57%)為所得。


 


    整理一下,原本4.2萬元月薪,乘以13個月,年收入合計54.6萬元。現在變成月薪45,500元(54.6萬元 / 12個月)。45,500元拆成3萬元租賃收入(一年36萬元),加上5千元的單據報銷(完全免稅),加上10,500元的底薪。


 


36萬元需申報20.52萬元,6萬元(5 × 12個月)免稅,底薪12.6萬元(10,500


× 12個月)。需要列入所得申報的總額為33.12萬元(20.52萬元+12.6萬元),減去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與薪資特別扣除額201,000元後,計算出综所稅約為7,812元,立刻節省12,888元。


 


如此轉個彎,員工可以用此法加薪12,888元。如果再加上一些小技巧,可以節省的稅賦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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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